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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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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9-08 20:33:00
留言22則留言,10人參與討論
推噓1 ( 4315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原本的規定是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 : 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再進行列管 : https://i.imgur.com/W4Ji4er.jpg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 https://tinyurl.com/mvvt2xr5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變更規定,改成建商自己認定有沒有損害鄰居,有的話都發局才 : 會列管 : https://i.imgur.com/89xxZ72.jpg
Re: [問卦] 大直下沉事件誰要負責
: 是那個建商會自己讓自己停工啦,這是哪個白癡推出的規定 : 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是誰執政,誰就該負責 這就帶風向的 舊條文 https://tinyurl.com/24u66au4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 ),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 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 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 ,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受損疑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絕勘查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列 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除監造(拆)人外,起造人、承造人、拆除執照申請 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認定是否屬施工損害或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 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認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都發局。 第 七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 )人書面認定報告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二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三經鑑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 執照申請人或承造人負擔。 ---------- 新條文 https://tinyurl.com/26j5rwyw 第五條 受損疑義戶向都發局申請協調損鄰疑義事件,應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 證明文件及經都發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於十四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 簡單說, 舊條文是受損疑義戶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受損戶要自己證明是建商的問題 新條文是受損疑義戶只要向都發局提出申請,建商就必須證明不是自己的問題 (至於受損疑義戶要不要自行鑑定,那是你家的事,你爽就好) 不過我支持柯文哲下台,都是柯文哲的鍋 但是帶風向大可不必,事實如何照實說就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219.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4141168.A.2D1.html

22 則留言

snake2017, 1F
都是工人的錯49.217.5.125

furture84, 2F
阿北初四啦?頤,不是阿北了喔223.136.194.42

ctx1000, 3F
其實就建商自己跳坑cc125.228.196.244

askey, 4F
補血啦幹125.224.95.30

DONX4, 5F
114.34.167.137

heny, 6F
新條文是只依建方的安全認定書來判斷安全與101.12.52.26

heny, 7F
否,舊條文是由住戶找第三方機構來鑑定101.12.52.26
那看蔣萬安要不要修法,修成受損戶申請後,都發局要找第三方機構鑑定阿

Amilous, 8F
前項鑑定認受損房屋之損害確係因施工所致114.136.110.132

Amilous, 9F
者,鑑定費用應由起造人、拆除執照申請人114.136.110.132

Amilous, 10F
或承造人負擔。114.136.110.132

Amilous, 11F
明明舊條文就比較嚴格114.136.110.132

Amilous, 12F
你在帶風向都住戶要自費是???114.136.110.132
舊條文是住戶要先自費鑑定, 鑑定之後如果確定是建商問題,則鑑定費用要建商出錢

superjim, 13F
2024定要全面下架dpp政客 台灣才會好180.217.148.16

superjim, 14F
立委不修法 倒楣的就是一班老百姓180.217.148.16
簡單說,如果不爽新條文,建商自己認定沒問題不好的話, 那就再修,修成要第三方鑑定就好了
※ 編輯: devidevi (49.159.219.21 臺灣), 09/08/2023 11:04:42

ECZEMA, 15F
新條文賦與都發局認定權定 是這次問題所在73.135.31.236

ECZEMA, 16F
不是出不出錢的問題 是擴權都發局的問題73.135.31.236

ECZEMA, 17F
照舊條文走的話 受損疑義戶有監造人+自鑑73.135.31.236

ECZEMA, 18F
兩道關卡 新條文的話 這次都發局誤判就沒73.135.31.236

ECZEMA, 19F
新條文若補齊原不服 自鑑的管道 就更完善73.135.31.236

ev331, 20F
有扯建商安全書 這是他們市議會通過 還是立114.136.234.114

ev331, 21F
法院通過 投票結果咧114.136.234.114

ECZEMA, 22F
回推 看到第四條第三款 確有保護自鑑權利73.135.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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