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ai761:稅稽法30條.46條 這也就是個資法所稱法定職掌.. 203.70.93.153 08/19
推 smartlai:推樓上。218.167.189.252 08/19
推 roura:同意k兄提的稅稽法會被拿來當做處分的依據,不過 218.161.17.129 08/20
→ roura:這不是本文那兩條個資法所稱的法定職掌。 218.161.17.129 08/20
→ roura:我如果是拒絕提供資料的那幾個單位,現在應馬上 218.161.17.129 08/20
→ roura:對"提供資料"處分,進行行政爭訟程序。 218.161.17.129 08/20
→ roura:而不是單純的以沈默拒絕 218.161.17.129 08/20
推 kai761:請問此情形為何不是基於法定職掌蒐集個人資訊? 211.74.62.32 08/20
→ kai761:另,稅捐機關要求第三人盡協力義務,是否為行政處分 211.74.62.32 08/20
→ kai761:? 抑或程序行為(得否依行程174一併聲明不服)? 似 211.74.62.32 08/20
→ kai761:乎仍值得討論.. 211.74.62.32 08/20
推 kai761:我猜實務上"可能"會認為尚非行政處分,若課予罰鍰 211.74.62.32 08/20
→ kai761:時,才會認為是處分,因尚未生法律效果 211.74.62.32 08/20
→ kai761:以減少案源 XD 如徵兵體檢,實務認未課予人民義務 211.74.62.32 08/20
→ kai761:僅不到場行政機關得逕判體位,這才是處分 211.74.62.32 08/20
推 kai761:國稅局想要求全部資料,似乎有點離譜 211.74.62.32 08/20
我也覺得國稅局想要全部資料此點有問題~~
協力義務的範圍沒那麼大。
倘若此次要求提供的是特定人資料,
比較沒話說,至於全部.......那就XXX。
台灣0網這麼快就乖乖交出去,它的使用者要不要考慮一下~~~~~~~~~
另外,關於個資法和稅捐稽徵法的問題:
先澄清一下,
我並非表示 稅捐機關請各該機構提供資料<----非依稅捐單位的法定職掌,
而是說 該行為並非個資法第七條第八條所稱的法定職掌。
因為國稅局根本不必引用個資法,稅稽法不就是最充足的法源依據了!?
難道大家把個資法第七條第八條的主體,解釋為國稅局了?
其次,關於行政處分的問題:
快要被罰的那幾個組織,(誰來跟我說一下那些單位的性質?拜謝)
因為國稅局的該行為而負有提出的義務,
如此算不算有法效性啦?
其實,實務可能會採什麼做法,
不排除如k兄所說的,用174,留著最後一起處理;
不過,不試一下就投降,會不會有點可惜~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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