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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Stock板 板規4-5-1

留言136則留言,18人參與討論
推噓20 ( 200116 )
提案人:rayccccc 提案主旨:增訂針對個人部分,應由當事人檢舉成案。 板務討論:#1aqEO3sc (StockPicket) 說明: 此次提案先以個人為主,公眾人物尚待討論。 #1ai2KXLS (Law-Service) 提及「個人感受部分也較不適合由其他人代位進行揣摩」 現有板規: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改成: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其中針對個人部分,應由當事人檢舉成案。 !若支持本提案,請在下方推文 "附議" 兩個字表示支持! (不同意者可以直接跳過不用特別推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88.11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704623746.A.E34.html

136 則留言

a926918tim, 1F
那先處理之前違規的人吧!感謝版主

a926918tim, 2F
有人就刻意引戰帳號 還在那邊包容

a926918tim, 3F
[提案] Stock板 板規4-5-1

a926918tim, 4F
[提案] Stock板 板規4-5-1

a926918tim, 5F
這幾年跟多少人引戰了?累犯了 沒必要包庇這種人

YU1225, 6F
可以幫我特赦了嗎?我之前po車禍文 也根本沒當事者啊…感

YU1225, 7F
謝版主幫我特赦

YU1225, 8F
支持

guilty13, 9F
拜託一下 先去學好邏輯跟中文再來 好嘛?

kukukuma, 10F
附議

guilty13, 11F
這幾年跟多少人引戰阿~ 哪幾年 多少人 ?

guilty13, 12F
活在自己世界裡面就好阿~ 外面世界很危險的阿~

iamacomic, 13F
這條跟虛設一樣,檢舉了只要講未達,不講原因都沒關係

YU1225, 14F
支持啦!版主威武

Kobe5210, 15F
附議

HCYPMGO, 16F
附議

a069275235, 17F
現在股版整天在吵架,我就不懂還要限縮檢舉的用意為何

a069275235, 18F
?

a069275235, 19F
是嫌股版還不夠亂嗎?

a069275235, 20F
以gu大的例子來看

a069275235, 21F
這個ID整天在股版罵人

a069275235, 22F
(ex:垃圾、猴子、無恥、狗、小丑...等等)

a069275235, 23F
就算沒有人在跟他對話也能自己罵一大篇

a069275235, 24F
全盛時期一天推文數不下YU大,僅略輸X大

a069275235, 25F
內容又多半都是負面的攻擊性言論

a069275235, 26F
不僅是水桶常客,且沒多久前才剛從一個月水桶出來

a069275235, 27F
現在竟然可以大大方方地跟版主一起討論版規修訂

a069275235, 28F
觀察前幾次gu大被以4-5-1檢舉的案例

a069275235, 29F
#1bGJbHOP (StockPicket) 無特定對象 判無罪

a069275235, 30F
#1bGmUDg1 (StockPicket) 未說明原因 判無罪

a069275235, 31F
#1bGmVM7l (StockPicket) 認定為雙方”對話” 判無罪

a069275235, 32F
#1bGmY7HB (StockPicket) 未說明原因 判無罪

a069275235, 33F
#1bZ_UGrY (StockPicket) 看不出罵誰 判無罪

a069275235, 34F
因未點名ID,儘管全股版都知道gu大在罵誰

a069275235, 35F
版主也會假裝看不出來,全部不成立

a069275235, 36F

a069275235, 37F
僅稱呼恐慌仔但有標ID 所以判有罪

a069275235, 38F
原本就已經夠莫名其妙的認定標準

a069275235, 39F
現在還要再放寬標準,限縮檢舉人權利

addy7533967, 127F
網路上亂版就算了還去影響版友現實生活很噁心

goodjop, 128F
是該修了 而且國家法令修正不朔及既往 這是常識 何況PTT

goodjop, 129F
附議

goodjop, 130F
覺得範圍太廣就修細一點 那些規定要當事人 那些不行

goodjop, 131F
發現問題就修好它

iamacomic, 132F
範圍的確是太廣,通則判例構成要件檢舉4-5-1

iamacomic, 133F
舉其中一個要件引戰,教育部釋義故意惹起爭端。

iamacomic, 134F
我再股檢 檢舉4-5-1 應為成立要件,判未達且無解釋原因

iamacomic, 135F
我也註釋我認為的引戰原因,與教育部釋義並無不當解釋

iamacomic, 136F
若認為無引戰判定,4-5-1應該把引戰/挑釁字眼去除

z7956234, 137F
附議

vvnews, 138F
開分身就開分身 都被抓到還在影射 影你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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