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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考績法即將修正為惡法(個人認為)
以下都是我個人的看法。
1.先砍年功頂人員半個月考績。這些錢分給了誰?我不知道。
總之你年年被砍了半個月,這樣損失多少請自己算一下。
請不要妄想你可以拿到傑出或優良,你屈指算一下你們單位
的主管人員佔比多少?為什麼叫你算一下你們單位主管的佔比
,請參考惡法第九條: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考列傑出:第十小點,十、擔任機關首長、副首長,或
主管、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主管若不是領導有
方,底的人憑什麼拿傑出,憑什麼拿優良。
2.講白一點,現在公務員福利就是爛,沒人要當公務員(請參考
一下112年理工科的錄取率20%、30%,表示都沒人願意來考),
只有這些被政府所騙年資己高的人員跑不掉,所以就想出這招
來留住新任的公務員,但是初任的同仁啊,有一天你們也會老
,你們也會受到影響的。
3.惡法第十條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優良以上:第三小點,
三、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4.惡法第第十一條 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待
改善:
一、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未達二大過。
二、曾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
三、曾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涉嫌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因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檢測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四、曾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五、曾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六、曾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
七、曾不聽指揮或破壞紀律,情節嚴重。
八、曾怠忽職守、稽延公務或績效不彰,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九、曾負責業務,處置失當,造成財物或人員損傷。
十、曾洩漏應保守之機關機密,情節嚴重。
十一、曾濫用職權整肅異己,徇私不公,情節嚴重。
十二、曾違反行政中立或其他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三、曾因品德操守、工作表現或服務態度甚差,影響業務推動或政府信譽。
第10條及第11條的意思就是,請事病假14天等同被記過二次或等同酒駕、毒駕或等同犯性
騷擾案,而且都是情節嚴重的等級。
請事病假合計14天就被講的像殺人放火似的。
公務員連生病的權利都被徹徹底底的剝奪了。
時代一直在進步,公務員這十幾年來,退休金、福利一直被砍、砍、砍,可惡的是,連生
病的權利都要剝奪。
試問,我們的政府真的這麼不長進嗎?十多年來無法帶動國家成長增進公務員的福利,只會
砍福利。
(不要跟我說有加薪,就是加福利。)
各位公務員一起出聲反對這個考績惡法。
不好意思個人排版功力不好,段落都沒對齊,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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