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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公務員是否能兼職批改作文

最新2023-10-23 09:28:00
留言29則留言,19人參與討論
推噓13 ( 13016 )
本人是最狹義的公務員, 由於本身得過縣市文學獎, 最近發現有一些私立的補習班在應徵批改作文的老師, 可以在線上批改,不用實際到現場, 於是便引起了極大的興趣。 昨日先跟一位中央的人事學姊請教, 她說只要報備絕對可以,因為他們內部就有人在補習班當名師, 並拿出下列的法規釋例: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本部83 年11 月3 日83 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時 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 年10 月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 種,短期 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2 類。短期補習教 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14 條之3 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 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 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有鑑於此,今日去跟服務機關的人事提出申請, 不料服務機關的人事卻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予以駁回。 且說要有真實現場授課才可申請,批改作文則是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 (公服法15-2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我到底能否兼職這類批改私立補習班作文的工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108.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697541648.A.19A.html

29 則留言

Dheroblood, 1F
現領的應該很不錯

j6ru04jo3, 2F
遇到不省人事,就是往人事總處去問

tommy134075, 3F
敝單位不醒人事也很多…很多規定都自己隨便講講,通

tommy134075, 4F
常都是要自己去翻規定,不然就是打去人事總處問

kunnsei, 5F
絕對可以 我問過人事行政總處

kunnsei, 6F
一開始人事行政總處還推給銓敘部 被我噴才給出肯定答覆

en90508, 7F
可以吧!服務法第15條第4項,這是兼任教學啊!他硬要認定

en90508, 8F
這是反覆實施同種類的業務

DAEVA, 9F
公務員待遇已經淪落到被八卦魯蛇嘲笑 還限制兼差 沒意思

jennywalk, 10F
所以 不能當 閱卷老師?

newsunn, 11F
悲哀...

majongson, 12F
你都說線上批改了,那誰會知道實際批改的人

preed, 13F
盡量跟資方爭取領現金最安全

airlow, 14F
這人事年紀多大呀,線上教學不是教學嘛

airlow, 15F
之前疫情期間政府自己都推線上教學了還在不醒人事

airlow, 16F
是不是把線上教學時的老師都計曠職?規定一定要現場這點根

airlow, 17F
本他自己腦補

qmaper, 18F
很多人事都自己腦補~去問上級單位拿答案來堵他

liunhow, 19F
目前詢問進度,人事總處函轉請銓敘部卓處。

ntnusleep, 20F
你是勇者

fatetree, 21F
有報備都可以啊 甚至還可以上班時間做勒 至於這個細節就

fatetree, 22F
要請問智財局的顏先生了 畢竟他可是做到連上司都認可他

fatetree, 23F
上班可以這樣做的地步勒

tktk1212, 24F
以前有看過領現金算件批改作文的補習班 不知現在有沒有

tktk1212, 25F
而且改作文還要幫他寫評語 建議他怎麼改進 算有教學啊

imaginefly, 26F
重點就是要報備

liunhow, 27F
已報備,遭駁回阿,所以才問銓敘部

justice67, 28F
連批改作文都要擋,這政府可笑可悲到極點

kaichun, 29F
確定沒違法還報備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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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公務員是否能兼職批改作文
事隔多日,銓敘部終於回應了......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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