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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拋棄繼承 過世後孫子出生

時間
最新2021-08-18 07:04:00
留言51則留言,13人參與討論
推噓7 ( 7044 )
各位好 想請問個問題 我父親在109年8月底過世 我在三個月內便辦理好拋棄繼承了 但我在11月底懷孕(父親過世三個月內) 想請教這種情況 我的小孩需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感謝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G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3.35.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628483067.A.F57.html

51 則留言

CCWck, 1F
不用 根本沒繼承權

taipoo, 2F
你是你父親的直接繼承親人,你孩子不是,所以不需要

Yyyyyy, 3F
拋棄當下要通知其他繼承人 還在肚子裡是要怎麼通知? XD

yuusnow, 4F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有繼承權,但那必須是你父親

yuusnow, 5F
過世時他已經存在(受胎期間),因為繼承在你父親死亡時已

yuusnow, 6F
經開始,繼承開始時這個孩子還不存在,所以他沒有繼承權

KKyosuke, 7F
如果是過世三個月後出生那就要 過世三個月才懷孕就沒了

kerfish, 8F
感謝各位! 我也覺得若要拋棄不太合理XD

taoist9999, 9F
目前看到的法院判決見解:

taoist9999, 10F
胎兒之繼承依民法第 7 條之規定,僅限於個人利益享

taoist9999, 11F
有部分,而無負擔義務之能力,是故,若於繼承開始時

taoist9999, 12F
,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胎兒固得

taoist9999, 13F
繼承,若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因非基於胎兒

taoist9999, 14F
之利益,胎兒自不繼承該債務,而無待於拋棄繼承。

taoist9999, 15F
反正就算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胎兒已存在,也無須為

taoist9999, 16F
胎兒拋棄繼承。

taoist9999, 17F
民法第 7 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

taoist9999, 18F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

taoist9999, 19F
為既已出生。

taoist9999, 20F
胎兒依據民法第7條,就是吃了無敵星星。

CCWck, 21F
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有子女 孫輩根本不用看 無關忽是否胎兒

q135q135, 22F
yuusnow大的意見即是正解

KKyosuke, 23F
子女都拋棄的話孫輩要拋棄啊 孫輩也是直系卑親屬

KKyosuke, 24F
但這個case正如taoist說的 修法已經讓胎兒不會背債了

KKyosuke, 25F
而且繼承發生時胎兒根本不存在

sindyevil, 26F
遺腹孫討論這個比較有價值,特別是祖上富貴的那種.

sindyevil, 27F
第七條和繼承法修法後這類問題就很少出現,原PO可以放寬

sindyevil, 28F
心.

yuusnow, 29F
除了胎兒受到的是利益保護,修法後繼承也幾乎不太會出現

yuusnow, 30F
繼承到債務的情況,多數是由法院宣告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

yuusnow, 31F
負清償責任,更別說這個胎兒如我上面所提,於繼承開始時

yuusnow, 32F
根本不存在的情況,怎麼樣都跟這胎兒沒關係。

yuusnow, 33F
另,被繼承人雖有子女,但負債情況下子女可能已全數拋棄

yuusnow, 34F
至少原PO已經拋棄了,若子女均拋棄,繼承就輪到孫輩了

kerfish, 35F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答

gunya, 36F
二樓只是答案對,方向完全錯誤,不要被誤導了

celtics1997, 37F
@taipoo 錢奴廢言不意外

kerfish, 38F
謝謝g大提醒,我知道我跟我的小孩同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kprc, 39F
你父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該是配偶跟子女吧

kprc, 40F
現在不用辦理拋棄繼承了吧

eten, 41F
大法官釋字第57號就有解釋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問題

yuusnow, 42F
害我還跑去看釋字57號,釋字57號開宗明義就說那跟代位繼

yuusnow, 43F
承沒關係,釋字57號中的繼承人詹平妹是被繼承人詹阿喜

yuusnow, 44F
的養女兼唯一繼承人,詹平妹生有二女四子,今詹平妹與她

yuusnow, 45F
的兩個女兒均拋棄,則詹平妹的四個兒子可否繼承詹阿喜之

yuusnow, 46F
遺產? 苗栗縣政府誤以為這是代位繼承,大法官說這不是代

yuusnow, 47F
位繼承,然後說詹平妹與其女若合法拋棄繼承,其子為1138

yuusnow, 48F
之繼承人,自得依1176第一項前段規定繼承詹阿喜遺產。

eten, 49F
原po所述資訊不足,只自述其拋棄繼承,但未提供平輩狀況

eten, 50F
若平輩有繼承人未拋棄,就根本不生孫輩繼承問題。

eten, 51F
只有平輩通通拋棄才換到孫輩繼承拋棄與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