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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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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91則留言,9人參與討論
推噓-17 ( 102754 )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 把研究生論文從100多頁刪至10多頁偽造簽名投稿 國立大學系主任被判刑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2/4415390_1_1.jpg 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 ,可易科罰金。(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市一所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後,指示另一碩 士研究生,將此論文從100多頁刪減至10多頁,再冒簽張的名字,以自己、曾姓研究生與 張共三人之名投稿參加學術研討會,被張發現提告,羅姓系主任辯稱是「傳承與慣例」, 台中地院不採信辯詞,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約12萬元與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中某國立大學的羅姓副教授兼系主任,指導張姓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 ,2022年6月完成碩士論文之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舉辦「第十三屆設計創新暨應用學術 研討會」,對外公開徵求論文,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明知張姓研究生的碩士論文,是享 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文字著作,未經張同意或授權,將此論文傳送予他指導的另一曾姓 研究生,且把原本100餘頁的論文內容刪減為10頁後,以他自己名字、曾姓研究生與張的 名字,掛名三人投稿發表,曾姓研究生聯繫張,張於2022年9月15日上網查閱而得知,羅 姓系主任(副教授)才申請撤回投稿。 此案經張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提告,移送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偽造文書罪偵查起 訴。 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言,未經張的同意或授權,但他矢口否認有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他辯稱,「我是基於長年指導學生完成學 校要求之畢業論文之傳承與慣例,才會這樣做」,「我沒有犯罪的故意,而且後來我已經 撤回投稿了」。 台中地院認為,羅姓系主任(副教授)指示不知情的曾姓研究生,刪減張的論文之外,在 「作者簽名處」欄位,偽簽張的署名,透過電子郵件將報名表傳送至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報 名;及自行以電子郵件將論文的電子檔上傳至與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已符合擅自以改作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以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構成要件。 法官強調,羅姓系主任(副教授)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據此判刑4月,可易科罰 金與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5390 6.備註: 怎麼說呢 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 @.@ (啊當然是違法啦~~)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D/M.1693725364.A.585.html

91 則留言

mark0204, 1F
台中地院112智訴第6號刑事判決,智附民第20號刑事判決

mark0204, 2F
一點都不常見!我沒看過教授硬跟學生搶研討會的作者順序
本案不是搶作者順序的問題吧... 是不知道被投稿

julikeet79, 3F
笑死,要搶就搶高IF的期刊/會議、專利。搶這幹嘛

all035, 4F
正常就叫研究生當第一作者投稿吧

bravobee, 5F
老實說,除了偽造簽名那個部份以外,好像都還好啊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4/2023 19:53:46

mark0204, 6F
用功點去看判決書啦,還有很多有趣的其他事情勒~~~

mark0204, 7F
有段敘述是:曾..以LINE與張..聯繫討論..作者排名問題
所以?判決結果是賠償沒排第一作者的損失?還是被投稿? 我都不知道現在排第幾作者法院管得著了!

senjo, 8F
投研討會需要簽名嗎?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5/2023 00:05:39

mark0204, 9F
不去看判決書卻只想靠自己幻想,是能談啥?
我倒是比較懷疑你連那短短的判決書主文都沒讀完,是能談啥?中文閱讀能力嗎?
※ 編輯: Glamsight (118.165.133.32 臺灣), 09/06/2023 00:52:21

mark0204, 10F
我已引用判決書內容,你的懷疑根本沒根據,談啥能力?

mark0204, 11F
連判決書論罪科刑法條都看不懂勒,不用談能力了啊

mark0204, 12F
刑附民賠償是根據刑事偽造文書,不是作者序不是被投稿啊
你終於看懂了嗎 XD 但看你下面,你好像還是沒看懂!?

mark0204, 13F
判決書主文不會有詳細事實,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判決書啊?

mark0204, 14F
判決書所述,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你怎判斷是假的?
那是被告的說詞 告訴人並不以此求償 你到底有沒有看判決書內文... 人家告 A,你說 B,說只能用 B 判 但人家就不是告 B 啊 滑坡的莫名其妙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6/2023 22:26:30

He, 15F
國內研討會也要簽名然後還要計較作者排序?傻眼了@@

mark0204, 16F
哪個部分是"被告的說詞"?再次證明你根本沒看判決書

mark0204, 17F
判決書清楚寫到有曾生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

mark0204, 18F
只有你自己主觀幻想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哈~~~
我沒有否定「曾生與張生討論作者排序」,而是那並非張生提告的部分。 拜託,有點邏輯好嗎? 判決書中被告承認請曾生簽名時未通知張生,與曾生說詞一致。 這才是「偽簽」的重點。

mark0204, 19F
我參加過的研討會,的確都有要求所有作者要簽名
告訴人認為被偽簽 => 被告主張說是慣例 => 無規則授權代簽 => 偽簽 「無規則授權」代表不論你是不是排第一作者,都是沒有授權;而當事人都有權控訴。 不能因為你覺得給一般人排第一作者很爽,那就肯定合法。 虧判決書還特別解釋什麼是慣例,又為何不符合。 好好看清楚吧 XD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01:11:38

artning, 20F
改寫投稿跟作者排序的部份在學術倫理上是沒問題的,因為

artning, 21F
第一作者通常應是執筆寫那篇研討會論文的那個人,明顯不

artning, 22F
是那個張生。

artning, 23F
有問題的是偽造簽名的部分,這是大錯特錯,錯到了違反法

artning, 24F
律的程度,是偽造文書罪。
是滴~~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8/2023 19:38:42

mark0204, 25F
偽簽是事實,但理由不是不知情,而是沒協調好啊

mark0204, 26F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zzz...

mark0204, 27F
怎麼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啊...

mark0204, 28F
若曾生與張生得出作者排序結論,有邏輯的人,怎提起訴訟?
有人事後跟你討論就代表你先前同意投稿喔,你的邏輯呢 XD

evilove, 29F
偷投稿後才與原作者聯繫討論排名,原作者此時才知被陰了
看來你有看判決書,不錯 :-) 判決書內容正是說道聯繫討論排名是在投稿發生之後 當然,也許是有人看不懂「嗣經」是指「之後」而非「之前」的意思。 畢竟中文博大精深嘛! 事情發生順序是 被告投出 (111/8/31) -> 曾生與張生討論排名 (Line) -> 張生發現被投 (111/9/15) -> 張生要求撤回 (111/9/16) 該 Line 討論的日期為 111/9/7--15 即便要扯討論排序時有順帶確認同意也不對,因為已經投出了嘛~~ 嚷嚷著要人看判決書,結果...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05:20:30

mark0204, 30F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你的邏輯在哪啊?
若 P 則 Q,若非 Q 則非 P 也不會喔 XD 你怎麼得出這種奇葩結論的,會不會太好笑

mark0204, 31F
一下寫"那是被告的說詞",又改成"我沒有否定"
好好看清楚吧

mark0204, 32F
一下又自己否定自己寫過"是不知道被投稿"
或者多動動腦吧

mark0204, 33F
偽造私文書罪哪裡規定是事前還事後?重點在是否偽造!
若事前同意就不算偽造了好嗎,那叫做授權代簽。 你沒看判決書對吧 XD

mark0204, 34F
事前作者序有爭執,事後修改作者順序就不會有訴訟了啊
那是選擇不告,是當事人不予追究,不代表合法。 這是告訴乃論,屬於當事人是否要爭取權益的自主裁量。

mark0204, 35F
把證人筆錄與LINE對話的證據說成"被告的說詞"勒
自己看清楚是誰提出那證據的

mark0204, 36F
還"我猜這種其實挺常見的吧"...zzz...
根據你前面的言論 我就推論你覺得若排除作者排序問題後,這種類型的代簽沒有任何疑義。 還能不常見嗎,這裡不就有一個活生生覺得沒差的案例 XD

mark0204, 37F
怎麼忘記列出張生口試日期與畢業離校日期啊?
你有意見可自己列啊 我滴媽,前面都已經幫你補充好幾次了 伸手牌耶
※ 編輯: Glamsight (1.164.155.68 臺灣), 09/09/2023 23:54:00

mark0204, 38F
你認為很常見就舉出其他例子啊,舉不出例子叫很常見喔?

mark0204, 39F
有人跟你討論就代表不可能同意投稿的邏輯性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