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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某屋買機裝錯顯卡的問題

時間
最新2019-11-28 11:58:00
留言130則留言,57人參與討論
推噓62 ( 62068 )
小弟才疏學淺,僅分享一下個人淺見 若有錯誤請不吝賜教 ——————————————————— 本件為原po與原價屋間買賣契約爭議,原價屋本應交付W卡給原po,然其主張給成G卡,那 麼原價屋可以主張哪些權利來要回顯示卡?可否主張不當得利?或是有其他權利得以行使 ? 首先,我們必須先認清一件事實:當事人之間的真意為何。原po與原價屋之間就該買賣契 約而言,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成立。 本件原po與原價屋之間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內容(買賣標的物)是交付W卡,此為當事人 之本意,亦為原po所明知。而本件之意思表示相互一致,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 並移轉W卡所有權,他方給付價金並受領W卡上,合先敘明。 再來回到正題,原價屋可以主張哪些權利?原po可以如何抗辯?以下分述之。 (一)就原價屋而言:原價屋可能可以主張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以及民法第767條物上請 求權請求返還G卡。 (1)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 本件原po受領G卡是否有法律上原因,應採否定見解,蓋系爭買賣契約,是以交付並移轉W 卡所有權為內容,雙方並以此為基準而互相為一致之意思表示。易言之,原po與原價屋就 G卡而言,並無買賣契約之存在,原po受領G卡無法律上之原因,構成不當得利。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 請求返還之。 這裡要先給大家一個基本觀念,法律行為我們區分為債權行為以及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就是我們這裡所稱的買賣契約;而物權行為,就是移轉買賣標的物所有權的行為,二者截 然不同,不容混淆。 如上所述,本件之買賣契約內容為W卡,惟原價屋既為G卡之所有權人,其交付並已移轉G 卡之所有權自屬有效,至此,原po取得G卡之所有權。那麼問題來了,既然原po已經成為G 卡所有權人,憑什麼原價屋可以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88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 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簡單來說,可以依照88條第一項來撤銷該錯誤之意思表示,而撤銷 之客體即是該物權行為(移轉G卡所有權之行為)之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經撤銷者,該 意思表示乃溯及既往地無效。至 此而言,G卡所有權回復為原價屋所有,其自得依民法767第一項前段請求原po返還G卡。 ================================ ================================ (二)就原po而言,原po應如何答辯?一樣分就不當得利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分述。 (1)不當得利:雖然原價屋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但是各位要知道,可以主張不代表主張 是有理由的。 本件,原價屋主張與原po間無G卡之買賣契約,而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舉證責任是在 原告原價屋身上,大家可能聽過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價屋必須要能夠證 明與原po間並無G卡之買賣契約(與原po係就W卡有買賣合意之意思表示而非G卡),不幸 的是,除了主觀要件難以舉證外,原po並有發票作為證據(發票載為G卡),只能說原價 屋的主張極可能不足以說服法官形成對其有利的心證,而駁回原告即原價屋之訴。 (2)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針對這點,原價屋勢必要主張已撤銷與原po間所有權移轉之意 思表示始得為之,如上所述,以民法第88條第二項,再依照同條第一項撤銷之。 惟8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翻譯成白 話文,如果原價屋能夠主張該錯誤之意思表示並非因其過失所致,才能夠撤銷。這裡又牽 涉到一個問題:但書所稱過失之認定標準為何?必須要盡到如何之注意義務方能謂無過失 ? 民法上,過失責任依照情節由輕至重依序為重大過失責任、具體輕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 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者,即欠缺一般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才須負責,也就是情節很嚴重了才認定你 有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者,即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之注意義務,認定為有過失;抽 象輕過失責任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未盡到與具有相同知識經驗之人所應 該要盡到的注意義務,就認定為有過失。 王澤鑑老師認為,88條第一項但書過失的認定標準為抽象輕過失,代表著過失的認定標準 極為嚴苛,原價屋根本不可能主張自己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撤銷該意思表示; 相反地,實務上認為,該認定標準應為具體輕過失(9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決參照),標 準相對寬鬆,惟此仍舊不足以達到原價屋應盡的注意義務(店員過失將G卡誤為W卡而交付 ,仍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義務)。 綜上,無論採何見解,均因原價屋無法達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不能主張88條第一項的撤銷 權,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既無從撤銷,標的物所有權仍舊屬於原po,則就本件767所有物 返還訴訟,法院應以原告(原價屋)之訴無理由駁回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20.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C_Shopping/M.1574606347.A.30E.html

130 則留言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2:49:16

kozo168, 1F
專業推

proletariat, 2F
物權行為不用撤銷 只要買賣契約不成立或撤銷解除

sporocyst, 3F
不懂,這意思是說如果不小心給錯東西,除非證明自己

sporocyst, 4F
已盡注意義務,不然就要不回來?可是如果已盡義務,

sporocyst, 5F
那不會給錯啦
所以才要求當事人應該要謹慎行事,如果任何人隨隨便便都能撤銷法律關係,試想社會上 會充斥著多少不安定的法律關係?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2:56:04

proletariat, 6F
一樣是不當得利 (法律原因不存在)
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當然可以主張不當得利,但是如果今天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前提是自己是所有權人。今天物權行為有效,是因為原價屋是G卡的所有權人,本來就能 自由處分G卡,與原因行為是否有效或被撤銷無關,既然物權行為沒被撤銷,所有權仍屬 原po,當然不能請求返還。

r51303, 7F
推推 看到這篇真高興 終於有一個學過法律的出來講了
※ 編輯: gakuto1806 (27.147.20.174 臺灣), 11/24/2019 23:08:02

tpktony, 8F
我雖然看不懂,但我一定要高調推

coolnananana, 9F
才一題就寫這麼多,時間不夠了啦

tenorlan, 10F

aaronshell, 11F
我宣布電蝦法律大賽開始

ymps6161224, 12F
推討論

Gushian, 13F
看電蝦學法律 11/24 23:20

tyl510288, 14F
所以系列文可以停了吧!專業的都出來了

kimula01, 15F
我在這裡宣布 第一屆電蝦法律論文大賽正式開始

bulcas, 16F
可以懶人包一下嗎?

bulcas, 17F
其實很多法律用詞很繁雜阿

hankower, 18F
構成不當得利 不過舉證困難 發票又是打G卡

final9711, 19F
這篇跟國考有87%像 一般人看不懂正常

scarbywind, 20F
1.店家要負擔更多應注意的責任

sppmg, 21F
板主考慮下系列文收精華吧!

scarbywind, 22F
2.書面遠比口頭可信

sporocyst, 23F
所以店家只能以不得得利要求返還多餘得利,但不得宣

sporocyst, 24F
稱對G卡的所有權?
如果店家不能證明與原po間無G卡的買賣契約,又不能證明自己是G卡所有權人,那店家只 能退而求其次,承認G卡的買賣契約存在,依照民法第367條請求原po給付剩餘的2000元價 金,至於有無理由又是另一回事(就G卡價金雙方是否達成合意)

proletariat, 25F
簡單說 很少人在撤銷物權行為 匯錯人都直接用不當

proletariat, 26F
得利沒人在撤銷物權行為(交付其物移轉所有權)
嗯嗯,基本上用不當得利就可以達到原價屋的目的,不過今天如果不幸走上法院,身為原 價屋的律師,一定是想方設法讓自己的當事人能夠獲得勝訴判決吧?方法一行不通,那麼 我改走方法二如何?

andy6805, 27F
簡單說就是契約(發票)就是G卡 原屋要告是站不住腳

andy6805, 28F
因為是店家自己打錯金額 只能徵得同意更改契約

a1379, 29F
看電蝦學法律 不過發票那樣打某屋也很難凹啦

sporocyst, 30F
發票只是佐證,契約應該還是以當下雙方口頭約定為準

sporocyst, 31F
。只是當無證據證明原po是要W卡時,店家是不會勝訴

sporocyst, 32F

cpomax, 33F
懶人包來了 原po的勝算大很多 原價屋就算要告也

cpomax, 34F
應該會證據不足

SHwEE, 35F
但是從原po的文章來看,雙方意思合致的部分可能只

SHwEE, 36F
有rtx 2070 super一張這樣的話呢

SHwEE, 37F
難道不是交付時才特定是G卡一張嗎XD

john0312, 38F
快推,不然別人覺得我看不懂。

sporocyst, 39F
反正原po自己心裡有數,看他怎麼去交涉了

max5566, 130F
改個說詞就好了啊

znjm1i, 131F
推ㄍ,我以為是電蝦版

winstonuno, 132F

SuperPenguin, 133F
你好無聊XD

darknote, 134F
民法349 356就能打回馬槍不用鳥原價屋了吧

darknote, 135F
買賣物之效力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原價屋只能主張買家

darknote, 136F
為買家"故意"不告知且證明確實"故意"才能要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