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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法律人請進

最新2023-12-06 20:38:00
留言26則留言,4人參與討論
推噓3 ( 3023 )
#1bRz_Fc5 (StockPicket) 幫我看一下這個馬來鐵粉法律用語是不是都在亂用阿 我上課學的都還給老師了 謝謝 謝謝喔 @愛惠惠 @勝王 @ybz @edieedi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89.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01864005.A.9E4.html

26 則留言

ybz612, 1F
字好多 不看
對不起

pwseki206, 2F
一、在現行法制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

pwseki206, 3F
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

pwseki206, 4F
公眾議題相關有關之事」、「適當評論」乃「經綜合評價

pwseki206, 5F
後屬適當之個人主觀評論意見」。PTT係屬受中華民國法

pwseki206, 6F
律所拘束之網路論壇,上開上位法之見解亦應酌採。合先

pwseki206, 7F
敘明。

pwseki206, 8F
二、對於言論自由之限制,英美法系多採真實惡意(actua

pwseki206, 9F
l malice)原則而為判斷,而於引戰之構成要件該當與否

pwseki206, 10F
或有可採之處。亦即,為有被告有明知其言論不實或對於

pwseki206, 11F
其言論真實與否毫不在意兩項要件時方得限制之。更有甚

pwseki206, 12F
者,於美國實務上更寬鬆的認定「對公眾人物之尖酸刻薄

pwseki206, 13F
及令人不快的攻擊」亦應受保護而不宜限制。

pwseki206, 14F
三、查檢舉人於近日確有於邊緣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勵並

pwseki206, 15F
惹起曾於本版遭受水桶處分之版友針對現任版主提出罷免

pwseki206, 16F
案,而罷免案之本身不僅為私人之間之紛爭與事務,而係

pwseki206, 17F
關係整體討論區之使用者權益之公眾事務。對此,應屬可

pwseki206, 18F
受公評之事(意即與公共議題有直接相關)而在違規認定上

pwseki206, 19F
宜採取最嚴格之標準。又,檢舉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

pwseki206, 20F
屬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

pwseki206, 21F
義務。
那就看這兩段就好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20:04:47

ybz612, 22F
用詞看起來蠻標準的阿

forsakesheep, 23F
PTT不適用法律上的原則,什麼毒樹果理論還是從新從

forsakesheep, 24F
輕原則等等都可以不鳥,板主爽就可以

forsakesheep, 25F
所以他講這些都是廢話,而且誰說板主是公眾人物的

nh507121, 26F
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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