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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在日本取得永住前後的所得稅額有差異?

留言36則留言,8人參與討論
推噓7 ( 7029 )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打算在日本拿到永住權後就退休, 單靠海外ETF被動利息收入來生活, 但爬網後發現蠻多(香港?)人說拿到永住後,在海外的收入也要被課稅? 反之如果只持工作簽或高度人才簽的話,海外收入就不用算? 事關小弟個人退休計劃,想請教版上是否有永住的大大有相關的報稅經驗可以分享? 另外日本是否有像台灣的所得稅一樣,海外收入有一定的免稅額度呢?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17.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Japan_Living/M.1714492522.A.EF5.html

36 則留言

Akaz, 1F
請到国税庁網站看「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

Akaz, 2F
裡面雖然有用到永住者一詞,但和在留資格的永住者完全無關

Akaz, 3F
簡單整理就是有住所的外國人,過去十年有住所的期間大於五年

Akaz, 4F
就是全世界課稅,在留資格完全沒有影響

Akaz, 5F
免稅額度沒有,和日本国内源泉所得直接合併計算

Akaz, 6F
不確定你的ETF是哪一國的,我翻了日本和臺灣、美國、愛爾蘭

Akaz, 7F
的租稅協定,三個都說配当可以課稅,所以看起來免不掉

Dumbbbb, 8F
又不是美國需要擔心.........

antpro, 9F
在留資格為永住者的海外收入本來就要課稅。

antpro, 10F
稅務上的永住者,其海外收入也要課稅。

antpro, 11F
[請益] 在日本取得永住前後的所得稅額有差異?
感謝各位神人提供的訊息! 原來跟在留資格無關~ 我自己對國稅庁網頁上的理解是, 只要符合 "沒有日本國藉" 和 "10年內住不滿5年" 兩者的任一項,就算是 "非永住者" ? 這樣的話,只要海外所得不匯回日本的話,是不是就不用扣稅呢? 這樣的理解是對的嗎?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1/2024 18:37:41

Akaz, 12F
兩項都要符合

Akaz, 13F
「次のいずれにも」

Akaz, 14F
在留資格的永住者並不會自動有全世界課稅的義務 基準是一樣

Akaz, 15F
感謝解說~ 這樣的話,重點就是要注意待在日本的時間不能過半, 才可免除海外所得扣稅; 有沒有永住權應該都沒差~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2/2024 00:40:09

Akaz, 16F
要注意是有住所的時間,不是在日本境內的時間

Akaz, 17F
所得税法有複雜的判斷基準,印象中離日失去住所沒有超過一年

Akaz, 18F
有可能會被當成連續居住,也不確定租稅協定的居住者認定究竟

Akaz, 19F
如何適用(前提是你的ETF是臺灣發行,第三國的話除非有該國

Akaz, 20F
國籍或居留權否則可無視租稅協定問題)
是在台灣發行的ETF,只是標的是美國的債券,在台灣算海外所得,所以一定額度內免稅 另外若只是在日本買房,沒實際遷入,只是一年住幾周,應該還不算是有住所?

oxhill, 21F
照9樓貼的表格來看,只有「居住者」才需要課海外收入的稅.

oxhill, 22F
如果你拿到永住後沒有要住日本.當然也不用繳海外所得稅啊

oxhill, 23F
不過原po你好像是打算繼續住日本…..
想拿永住只是不想受觀光簽最長3個月的限制,即使拿到也會日台兩邊住

kingroy, 24F
有沒住址那是看有沒轉入轉出吧

lycantrope, 25F
退休沒住日本,拿永住就沒什麼好處啊
※ 編輯: roek (122.116.74.120 臺灣), 05/03/2024 12:58:02

miture, 26F
永住還是會被查每年有沒有繳年金跟稅喔

miture, 27F
沒有紀錄的話入管可以撤銷永住的
各項稅金當然是如實申報,只是對這筆海外所得比較有疑慮; 因為這筆海外所得我有在台灣申報,是不會被扣到稅的, 若因為搬到日本住就會被多扣這筆稅,可能就比較沒有搬的意願了XD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4/2024 00:55:57

CKHomo, 28F
實用資訊 推個

Akaz, 29F
国税庁對於居住的解釋可以找以下標題

Akaz, 30F
居住者、非永住者及び非居住者(第3、4、5号関係)

Akaz, 31F
裡面提到 1.留下同一生計的親屬在日本 2.持有再入國後居住用

Akaz, 32F
的家屋 3.寄放生活用動產 會被當成持續有居所
若是像Joeman在東京買房,一年只在日本住一小段時間,也會被判斷成持續有居所囉... 這樣好像光是在日本買房,就要考慮到往後申報所得稅的問題了...

Akaz, 33F
所以如果想置產建議看能否用租稅協定第四條第三項規避
我查到租稅協定這邊又有說, 於一方領域內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該領域之居住者;如於雙方 領域內均有永久住所,視其為與其個人及經濟利益較為密切之 領域之居住者(主要利益中心) 若我沒在日本工作,且主要收入來源為台灣的股債利息,應該還是算台灣的居住者, 這樣好像又沒有"擁有住所滿5年"的限制了...

Akaz, 34F
但這可能就得找税理士或其他相關專家
好喔~ 感謝A大無私分享, 讓小弟受益良多~

Akaz, 35F
關於取消永住,即使是最近的修正案也是指故意不繳的狀況

Akaz, 36F
本來就沒有繳納義務的人不在範圍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02:46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06:35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36:55
※ 編輯: roek (42.72.117.59 臺灣), 05/05/2024 23: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