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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快訊 民眾黨黨部支持反做票大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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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 ( 307 )
義無反顧蠢一次,幫民眾堂複習一下法規規定。 目前民眾堂有四條路可以走: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63-1 條(重新計票)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 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 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 之投票所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 會。 → 此路不通,第一差距不在千分之三之內,第二就算在千分之三之內, 也只有侯友宜有資格提起,第三名沒資格提出驗票。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2 條(選舉無效之樹!!←郭素春語氣) 選舉罷免機關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 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 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 免無效之訴。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aapMEP2aPw
對這條特別精通的,應該是郭素春委員;不過她退休了,所以只能請國民 黨的洪孟楷委員幫忙聯繫了,他們兩位比較熟: 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37927 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 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以上二者是搓圓仔湯條款)、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賄選)、第八十九條第一項(黨內提名 階段直接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 項(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 票之結果)、第二項(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 這條路難度最高,要怎麼證明上述的事情,都不容易。 4. 無視法律規定,衝車開上凱道! 這個直接去問衝車大將軍比較快。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96.10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5312795.A.136.html

Re: 回文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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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討論] 快訊 民眾黨黨部支持反做票大遊行
HatePolitics01/15 17:59

10 則留言

art1, 1F
真的是遊行最快,民眾黨不可能跟吧 XDDDDDDD218.173.2.92

maverickming, 2F
哭糞一堆外送仔 有駕照的可能沒幾個1.34.7.77

wawaking1, 3F
哭粉看得懂法律,第一時間就不是急著1.168.215.133

wawaking1, 4F
上街而是上法院1.168.215.133

moonmaple, 5F
快…趕快去遊行 然後記得帶上戰神嘿42.73.40.205

coyogre, 6F
這如果辦得起來,大概也是淪為跟716一樣136.23.34.80

coyogre, 7F
的不知所云集會遊行...XD136.23.34.80

yudofu, 8F
4114.36.253.243

allen1988, 9F
你打這麼多,看抖音的腦粉根本不會管223.138.151.211

allen1988, 10F
。因為他們看不懂字多的法條223.138.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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