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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打臉苗博雅的「基泰北市損鄰規則」論述
這篇是來打臉苗博雅的
前情可以看這篇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94239180.A.922.html
簡單說就是苗博雅講「基泰是前市府任內修改害的」
苗博雅說法1
1、新版本讓基泰自己找監造出鑑定
並且如果住戶有意見還要住戶自費再找鑑定
正常邏輯應該要都發局找第三方
苗博雅說法2
2、新版本寫說沒問題的話,不予列管
但基本上有個大原則
要說是前市府任內修改害的
那就應該比較新舊版本的差異
以及比較在「基泰案件上」實際處理的差異
這邊先列出舊版本的基泰處理方法
以下為舊版本條文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lawId=P06J1001-20
130708&realID=13-12-4001
第 四 條
一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而無危害受損房屋(其房屋所有權人簡稱受損戶)公?
安全之虞者,其工程得繼續施工。都發局應予列管,並由監造(拆)人督促承造人加強相關
安全維護措施。
二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且有危害受損房屋公共安全之虞者,都發局應予列管?
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
計畫送都發局備查。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受損房屋安全維護等項目。
三 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得自行負擔鑑?
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以上三項就是舊版本的做法
白話翻譯
1、監造人認為是施工損害,但無公安問題時
->都發局列管
2、監造人認為是施工損害,但有公安問題時
->都發局列管
3、監造人認為不是施工損害
->使得繼續施工,「未提及是否列管」
->如果住戶不服,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找第三方
->基泰這次就是這樣。
基本上很明顯
基泰這次走舊法的話
就是同樣會走第三項的流程
苗博雅說的
「前市府修法竟然讓建商自己找監造鑑定」
完全被打臉,因為本來規定就是這樣
而且我相信「找監造人去鑑定」這是正常做法
其他縣市一定也是
(於是我順手查了台南的,果然也是一樣)
這是台南的辦法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61
第 五 條
監造人於接獲損鄰事件之通知後,應會同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至現場勘查,並於七日內檢
具安全鑑定書至主管機關,經備查後副知申訴人。必要時,應擬具維護鄰房安全措施檢討及
執行報告書,經備查後始得繼續施工。
同樣是有問題找監造人
出具安全鑑定書使得繼續施工
至於台北市舊法第五條(剛剛上面是第四條)中,
有寫到委託第三方,如下
第 五 條
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其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 損鄰事件雙方自行協調達成協議者,應簽訂和解書並送都發局據以撤銷列管。
二 損鄰事件雙方無法依前款達成協議時,承造人應通知受損戶於十四日內指定鑑定機構辦?
鑑定,(後略)
這邊也寫的很清楚
必須是符合前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也就是
「1、監造人認為是施工損害,但無公安問題時」
監造人確定有施工損害
才會在談不攏時由受損戶指定
此次基泰並沒走到這邊
講完舊法那來看前市府修改過後的新法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Download?lawId=P06J1001-20220214
第 六 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並製作初步
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
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後,送都發局備查。
白話翻譯
一樣維持舊法的精神
1、建方14天內勘查有無「鄰房公安問題」
2、建方30天內勘查有無「造成鄰房施工損害」
前項勘查應由監造人出具認定書
第 七 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勒令停
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白話翻譯
第七條只討論「公安問題」
1、沒公安問題可以先繼續蓋
2、有公安問題勒令停工
第 八 條
建方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現況鑑定納入受損疑義戶者:
(一)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應予列管。
(二)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認定非屬施工損害者,都發局不予列管。受損疑義戶如有爭
議者,得自行負擔費用並委由鑑定機構辦理責任歸屬鑑定
白話翻譯
第八條討論的是「是否造成損害」
1、屬於施工損害->列管
2、不屬於施工損害->不列管,可自費找第三方鑑定
講到這邊其實就差不多了
苗博雅有關都發局找自己人的論述完全是錯誤的
基本上我沒去查全部縣市只挑了台南
但依照邏輯,政府規定要有監造人
本來就是相信監造人有用,
怎麼可能預設監造人跟建商是同夥的
(這就好像預設會計師簽證跟上市櫃公司勾結,雖然的確有可能,但法條上不會直接不信任
計師簽證)
所以各縣市都發局遇到鄰損爭議時
找監造人是再正常不過了
至於予不予列管
在舊法上本來
「無公安、無判定施工損害」就沒說要列管
事實上舊法上的第七條也寫明
第 七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受損疑義戶應自現場會勘或接獲監造(拆)人書面認定報
告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鑑定機構所出具鑑定報告,都發局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經鑑定非屬施工所致者,不予列管。
舊法這邊也明確寫到不予列管
住戶
一、沒提出不服鑑定找第三方
二、現在也早就超過兩個月了
就算照舊法也明文是不予列管了
所以苗博雅說
是因為不予列管的論述也同樣牽強
以上都是根據法條規範一點一點看的
理性打臉苗博雅,大家理性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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