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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1bz5nvr8 cigaretteass 政黑3-1

最新2024-03-19 11:56:00
留言19則留言,5人參與討論
推噓6 ( 6013 )
一、檢舉人ID: shirman 二、被檢舉人ID: cigaretteass 三、違反板規: 1.本板不鼓勵言語攻擊,發/推文皆受規範,違反本章規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對象/群體定義:  a.PTT使用者,如(1)ID, (2)暱稱/代稱, (3)討論上下文行為等        (1) (2)客觀可確認為針對特定使用者, (3)由板主判定。  b.未明確對象,但回文特定對象之文章/推文,並發表非針對文章/推文之攻擊內容。 c.指定推文樓層並發表非針對推文之攻擊內容 3.明顯貶抑詞定義: 經由下述網站判決書/辭意判斷,詞義相同且能證明貶抑之意。 若使用判決書系統,須為有罪判決;只接受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案由判決書。 s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1bz5nvr8 http://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0513273.A.D48.html https://i.imgur.com/VtbhyCE.jpg
[檢舉] #1bz5nvr8  cigaretteass  政黑3-1
1.本案被檢舉人直接在推文以截圖方式指名shirman 也就是檢舉人我 2.使用了至少2種言語攻擊,包括:沒驗智商、法盲萌呆等語 綜上,請板主裁示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N950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1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10516068.A.422.html

19 則留言

zeuswell, 1F

cigaretteass, 2F
本人認為「驗智商」、「呆萌」、「法盲」等語為可受

cigaretteass, 3F
公評之事,不涉及人身攻擊,接受版主裁量,以上。

shirman, 4F
提醒一下,我不是公眾人物,沒有甚麼事是可受公評的

cigaretteass, 5F
提醒一下,可受公評的重點在於評論範疇,不是評論對

cigaretteass, 6F
像,自曝法盲但不給人說就是這樣 www

zeuswell, 7F
未達,沒驗智商、呆萌法盲不符合判決書

shirman, 8F
「惟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

shirman, 9F
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如國家或地方之政事、政治人物之

shirman, 10F
言行、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與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公

shirman, 11F
眾利益有關之事件等。」

shirman, 12F
引自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妨害名譽

shirman, 13F
你到底是憑甚麼整天法盲法盲的掛在嘴上啊?

cigaretteass, 14F
你如果無法分辨「可受公評」、「可受公評之事」兩者

cigaretteass, 15F
之間的差異真的只能說可憐

cigaretteass, 16F
對不起我剛剛才發現我是說「可受公評之事」 手機自

cigaretteass, 17F
動選字搞我 你是對的 wwwww

freddy50301, 18F
用字未達

xinyi101, 19F
未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