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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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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徐巧芯是「受文者」!江啟臣:未解密要以

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劉宛琳 3.完整新聞標題: 徐巧芯是「受文者」!江啟臣:未解密要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處理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eee.com.tw/GXeWSbu.png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今受訪指出,國民黨立委徐巧芯陷入洩密被外交部提告,其實 徐巧芯是該文件「受文者」,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只要沒有解密,就必須以秘密 會議或不公開的方式處理。左為主持人黃暐瀚。(圖擷取自直播畫面)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陷入外交部秘密文件洩密風波,昨天遭外交部提告。立法院副院長江啟 臣今天(8日)接受廣播專訪指出,徐巧芯是該文件「受文者」,按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的 規定,只要沒有解密,就必須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的方式處理,「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召 委用機密會議來處理」。 POP撞新聞主持人黃暐瀚表示,其實該文件拿來質詢外交部長吳釗燮、行政院長陳建仁都 沒事,外交部提告徐巧芯特別提及徐在媒體前面公開秘密文件。江啟臣點出關鍵「主要她 是受文者」。黃暐瀚說,這就是重點,但很多人沒看懂,徐巧芯今天不是接到別人的爆料 ,但她本身是「受文者」。 江啟臣表示,立法院113的立委,有113種立委,每個立委都有他自己的問政方式、風格和 做法,他不評論個別立委的問政方式。但就外交與國防委員會的的立委當然會收到一些機 密文件,有分不同的等級和方法所核定的機密文件,有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機密,或是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核定的機密,這個效果會不一樣,徐巧芯與外交部的司法訴訟都會 涉及。 黃暐瀚詢問,徐巧芯提供的機密文件的等級是高還是不高的?江啟臣說,外交部是以刑法 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來作為訴訟的條件。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規定,立法院 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 公開的方式為之者,得以指定場所規定閱覽或答覆」。 江啟臣解釋,換句話說,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立法院要涉及此,只要沒 有解密,就要用秘密會議來處理,所以最保險的方式,就是召委用機密會議來處理。 江啟臣說,徐巧芯在媒體面前洩漏這個文件是否違法,交給司法辦理。但若還原這整個事 件,如果行政立法都是相互尊重的時候,第一時間他認為,其實外交部可以說如果立委有 什麼意見,對這事情想要進一步了解,請召委召開秘密會議,一定全力配合和大家說明, 「如果第一時間是回應這樣,我相信徐委員也沒話講」,那就回到委員會去解決。 黃暐瀚詢問江啟臣的作法,江說有兩種方式。國家機密保護法寫得很清楚,一種是開秘密 會議,一種是找外交部來,他今天若找外交部的人來他的會議室,這是一個不公開的空間 ,外交部可以他想問的回答問題,這不會構成洩密。 江啟臣表示,行政、立法有各自的權責,最基本的是相互尊重,如果目標都是要處理不了 解的問題,或想要讓民眾知道民眾不了解的問題,都有可以做的方法。非機密的部分公開 質詢沒有問題,涉及到機密的部分,行政部門核定為機密,就是秘密方式為之,秘密會議 或不公開指定場所。 黃暐瀚表示,此事曝光造成台灣與捷克上有一些不互信,該怎麼處理?江啟臣表示,這必 須妥善處理,他也不想因為國內的行政、立法之間的衝突,去影響到對外關係;但行政部 門在處理對外關係,也必須對人民負責,因為那是人民的納稅錢,因此有說明的義務。 江啟臣說,外交部和徐巧芯的問題已經進入司法了,但外交的處理上,和捷克還有其他國 家以及援外關係上的處理還是要把它顧好,因為台灣在外交上不容易。 5.完整新聞連結: https://reurl.cc/yLkp5E 6.備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3.61.188.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15148711.A.F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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