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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前助理服務處性侵 林奕華判連帶賠償123萬元確定
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劉世怡
3.完整新聞標題:
前助理服務處性侵 林奕華判連帶賠償123萬元確定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市副市長林奕華立委任內的林姓助理涉在服務處性侵女子,判刑3年10月定讞。被害
人求償,一審判林奕華與林男連帶賠償200萬多元,二審改判2人須賠123萬多元,不得上
訴而確定。
林奕華表示,將在接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後續程序,並再次對整起事件表達遺憾。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就一審認定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及林奕華應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都仍予維持,僅就被害人工作能力損失部分,每月金額由新台幣5
萬元降為3萬元,並依卷內證據認定工作能力損失的期間,改判賠償金額。
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108年4月28日晚間邀請被害女子到服務處聊天;翌日凌晨零時許,
其他參與聚會的人士離開,林男要求被害女子留下性侵得逞。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10月,經二審、三審陸續駁
回上訴,全案定讞,林男已入監服刑。
被害女子另提出民事訴訟,向林男及林奕華求償工作能力損失、醫藥費用、精神慰撫金合
計600萬元。
林奕華主張,林男案發時已請辭主任、助理職務,她並非林男僱用人。不過一審台北地方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請辭獲准後,仍穿著「林奕華」字樣背心陪同林奕華公祭等,認定
林奕華為林男實質僱用人。
一審判決並指出,林男當時是林奕華立委黨內初選競選團隊成員,持有服務處鑰匙,案發
當晚聚會主要在討論選務,可見林男犯下性侵案是濫用職務上機會,與執行職務的處所有
密切關係。
一審認為,被害人依民法「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請求林奕華連帶賠償,於法有據,判決林男與林奕華應連帶
賠償被害人200萬多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高院表示,本件不得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2290240.aspx
6.備註:
跟媽媽嘴老闆連帶賠償一樣
--
我們要多慶幸老祖先留了這麼多豐富美麗又充實的文化文學遺產給我們,全世界沒有一個
民族有這麼多,浩如煙海的傳統文化典籍,那可是幾千年來人類生活經驗、生命智慧的累
積,我們的敎育政策,居然在全世界瘋學中文的潮流中,選擇自宮,平白丟掉中華傳統文
化的盟主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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