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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陳水扁出庭替女兒打贏官司 保外就醫任訴
醫療糾紛的案子只要一發生,無論民事或者刑事 檢察官或者法官一定會先送醫審會鑑定
醫審會的鑑定結果 並不會當然拘束法院,但是因為法官畢竟沒有醫療專業,大都都會尊重
鑑定結果來判決,換句話說 醫審會給的結果,大部分就已經決定這類案件的走向了。
https://bit.ly/3vC83M0 (有詳細的醫療鑑定報告意見,連陳幸妤植牙一科的價格都有)
陳幸妤的這個案子,因為病人先告過失傷害,所以刑事那邊早就送過醫審會了
醫審會的鑑定就是沒有違反醫療常規=無過失
在這樣的前提下,我講誇張一點但是應該合理的情況
陳幸妤面對這種訴訟,大膽一點,甚至只要把醫審會的鑑定報告陳報進去就可以了
或者隨便找一個律師,基本上他也是贏定了,找阿扁根本就是多餘的
誇張一點的說法,在有醫審會的鑑定報告下,找人代理出庭可能也是多餘的?
尤其是原告也沒有請律師阿
法官如果要判陳幸妤敗訴,必須要給出一個可以合理推翻醫審會鑑定的理由
只不過一般人不會這樣做(不出庭),因為畢竟被請求的金額也不低,130萬
所以可能還是會出庭應付一下法官,或者說找人出庭代表對法官的尊重,
民事訴訟一方沒有出庭,他造可以請求一造辯論判決
還是存在敗訴的風險(雖然在本案看起來很低)
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人請律師或者出庭只是求個心安而已
阿扁他門家的人很懂法律,自然不會不知道以上這個道理 所以才請阿扁出庭
陳水扁為什麼可以代理,不是因為他有律師身分
而是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然後非律師代理許可的準則第2條有規定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還有第3條 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
法官依上面這兩款准許阿扁當訴訟代理人都是於法有據
對了,這個案子原告有上訴,庭期已經排出來了,公開的,可以去旁聽
但是阿扁會不會繼續代理....很難說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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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ssiping01/15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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