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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柯文哲被消失44秒 中選會:民視合法、有其他媒體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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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被消失44秒 中選會:民視合法、有其他媒體遭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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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電視、民視YouTube昨天轉播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遭質疑插播廣告致民眾黨
總統候選人柯文哲40多秒發言「被消失」,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21日回應,20日晚間民視
無線電視台(第6頻道)的政見會轉播,依法全程且完整直播,絕無刪減或插播廣告,「
民視第6台的辦理、中選會的辦理,都合乎法律」。根據規定,違反者可處新台幣20萬元
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陳朝建表示,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電視台播放電視政見
發表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這個是規範承辦單位,也就是民視無線電視台第6台,經
查其合於規定播送。
陳朝建說,在今天下午1點之後,有特定候選人競選辦公室召開記者會質疑中選會放任不
管,「並無此事,中選會覺對沒有放任不管,必需嚴正澄清」。
至於其他轉播單位是否可插播廣告?陳朝建說明,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第
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的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罷免
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此
節若有檢附事證之檢舉案件,也會依法處理。
而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規定:1.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
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
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2.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
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廣告。3.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
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
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4.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
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
會舉發。
另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6條也規定,廣播電視事業若違反第46條第1項、第2
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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