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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女騎士逆向行駛挨罰 提告要求傳喚檢舉達1
2.記者署名:張瑞楨
3.完整新聞標題:女騎士逆向行駛挨罰 提告要求傳喚檢舉達人踢鐵板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91783
5.完整新聞內文:112-11-16
臺中市許姓女子騎機車逆向行駛,被檢舉達人錄影舉發,警方裁罰九百元,許女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警方依賴民眾檢舉,將導致行政怠惰,也引起社會鄰里不安,她要求傳訊檢舉達人到法庭,接受她的質問,法官卻認為,檢舉錄影並無變造,沒必要傳喚檢舉達人,另外,許女也不否認違規,據此裁定駁回許女之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許姓女子於一〇九年三月六日上午騎機車於臺中市區,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俗稱逆向)違規,被民眾檢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九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許女不服而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今年(一百十二年)被駁回後,許女再向臺中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許女主張,民眾檢舉違規,違背憲法的比例原則,現在政府取締交通違規的技術能力已大幅提升,無須借助民眾檢舉,檢舉人刻意鑽營法律文字,衍生社會、鄰里不安,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加深行政怠惰,她要求質問檢舉民眾,或檢視檢舉器材,請求傳訊檢舉民眾到庭。
法官則認為,臺中地院於今年五月審理時,當庭勘驗警方提供的採證光碟,許女確實有穿越檢舉民眾前方的黃色網狀線,沿雙黃實線逆向行駛等違規行為,一審判決許女敗訴並無違誤。
至於傳喚檢舉民眾,以及民眾檢舉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等主張,法官認為,一審已經詳細論述,民眾檢舉的採證影片影像,畫面連續且清晰,場景、光影、色澤均屬正常而自然呈現,無移花接木或偽造、變造,影像應為真實,足以證明許女違規屬實,且許女也不爭執違規事實,應無傳訊檢舉民眾的必要,法官強調,道路交通狀況瞬息萬變,現實上確實有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卻不易由警察實施取締的違規行為,認為應維持民眾檢舉制度的必要,道交條例於去年一月修正時,已就民眾可檢舉的項目重新檢討修正,因此法令並無違比例原則,據此駁回許女之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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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九百元可以這麼堅持跑法律救濟,真的很有臺灣價值耶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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