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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政院提修法 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
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賴于榛
3.完整新聞標題:
政院提修法 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攸關轉型正義的國家機密保護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
密」,改為保密逾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避免浮濫保密。
政院官員今天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之一,是將「永久保密」規定
,改為定期檢討有無延長保密的必要。
他表示,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現行法規定「永久保密」,但這違反
政府資訊應透明公開的精神,因此草案改為保密逾30年者應檢討保密必要,延長保密每次
不得逾10年,保密已逾60年者須報請上級機關權責人員核定,避免浮濫延長保密期限情形
。
另外,草案也增訂涉密人員的返台通報義務及罰則,官員指出,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
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與期限
,以及涉密退離職的非機關現職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
至於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官員表示,重點包含擴大解密政治檔案、最大程度
開放政治檔案,以及強化對受監控被害人隱私保障。
官員說明,政治檔案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
機密,原則至遲應於全案檔案最早產生日40年解密。
但對於少數例外情況,官員表示,例如涉陸情報相關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
部署的解密確有嚴重危害之虞,且有延長保密的必要者,得報國安會同意延長保密,每次
延長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
官員表示,原核定機關應於條例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重新檢討解降密,未於期限內完成
重新檢討者,視為解除機密;並增訂政治檔案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
官員提到,草案也刪除原移轉機關(構)得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為由,限
制已解密政治檔案開放應用的規定;草案也明定不得再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為由,限
制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的揭露,解決現行法執行
時面臨的法律競合問題。
草案也增訂主動通知當事人優先近用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並徵詢是否同意他人應用
高度個人隱私紀錄,官員說明,這是為強化被認的隱私保障。
另外,官員指出,非檔案當事人申請及政府機關(構)借調應用保防、偵防或安全管制等
措施產製,且未經檔案當事人同意所蒐集取得的紀錄文件涉及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
關係或涉私領域的監譯紀錄等高度個人隱私且未屆滿70年的政治檔案,除檔案當事人死亡
、書面同意提供或申請人取得當事人同意提供的書面文件等情形外,應就高度個人隱私部
分經分離處理後提供應用。(編輯:張若瑤)11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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