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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台女在日偷情生女嗆我國無管轄權 法院以「這理由」判賠30萬
自由
台女在日偷情生女嗆我國無管轄權 法院以「這理由」判賠30萬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吳姓女子與洪姓男子結婚後定居日本,但吳女與周姓男子偷情、
生女,洪男和吳女離婚後,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分別對周男、吳女向日本、我國法院提告求
償。經日本法院調解,周男賠償洪男250萬日幣(約新台幣54萬元)和解;吳女則主張,侵
權發生地在日本,我國法院無管轄權,且周男已賠償,她無賠償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兩造
均為國人、在台有住所,我國有管轄權,判吳女應賠償30萬元確定。
吳女在日本的大學畢業後,2018年在台和洪男結婚,婚後兩人在日本生活,吳女是日本的上
班族,洪男在汽車維修廠工作。
2021年6月,吳女告知洪男,腹中懷有周男的小孩,雙方同年11月協議離婚,吳女隔年2月在
日本生下和周男的女兒,她也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子女訴訟,判決女嬰生父為周男,並非洪
男。
不久,洪男以配偶權被侵害為由,先後向日本、我國台北地院對周男、吳女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周男方面,經日本法院調解,由周男賠償洪男250萬日幣達成和解。洪男另向台北地院
提告要求吳女賠償50萬元。
吳女向法院主張,婚後和洪男在日本生活,其侵權行為地也在日本,我國法院無管轄權,且
日本法院調解後,周男已賠償洪男250萬日幣和解,她無賠償責任;退一步來說,若她涉侵
權,日本法院才有管轄權。
高等法院維持一審見解,認為吳女、洪男均為國人、在我國均有住所,且在我國辦理結婚登
記,雖然侵權行為發生地在日本,不過,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我國法院亦
具有管轄權。
高院認定,吳女和周男偷情生女,均有連帶賠償責任,周、洪在日本雖已和解,但和解書效
力並不包括吳女,吳女仍有賠償責任,判她應賠償3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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