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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台大碩班讀滿4年被退學 學霸聲請釋憲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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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者署名:吳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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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整新聞標題:台大碩班讀滿4年被退學 學霸聲請釋憲被駁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大碩班何姓男子就讀台大工程學研究所碩士班時,因修業期限屆滿4年,卻仍未通過學位
考試,慘遭退學。何男不服,提起多次行政訴訟,全數敗北,他改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認
為已超過時效,日前裁定不受理。
何男是台大高材生,又考上台大工程學研究所,是人人眼中的學霸,但他碩士班讀好讀滿,
到了2018年修業期限已屆滿4年,仍未通過學位考試,台大教務處所屬研究生教務組同年通
知他退學。
何男不服,提起申訴,申訴書於2018年5月2日送達台大,經台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申
訴已逾「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30日申訴期限,2018年7月5日評
議決定申訴不受理。
何男再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台大退學處分,
重新認計修業與休學期間。惟均被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何男猶仍不服,聲請釋憲,主張行政法院判決、國立臺灣大學學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
評議辦法、大學法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說明,人民認為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有牴觸
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的「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判決,逾越法定期限或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指出,何男2023年6月27日才提出聲請書狀並於同日送達至憲法法庭,顯已逾越憲
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第92條第2項所定的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
查,故全體大法官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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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40138
6.備註:浪費4年還被教授當免費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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