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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師生戀違憲? 權勢關係、比例原則是關鍵 爭議遲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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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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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教育部擬具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將禁止「師生戀」,因民法
「成年」年齡已下修到18歲,禁止成年人戀愛,是否違憲,引發議論。律師林育杉指出,若
是在沒有權勢關係的前提下出現師生戀,以法律來限制戀愛自由,有違憲疑義;有法官認為
,若進入憲法審查,就得看能否通過比例原則檢視。
林育杉表示,現在成年的年齡為18歲,有些人可能還在念高中就已「成年」,並非所有的「
師生戀」都是有權勢關係,當師長與學生沒有這樣的關係時,該不該用法律加以限制,這是
可以思考的角度。
未來若有老師因違反師生戀條款而丟了工作或被懲處,可以提起民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或行政訴訟,在窮盡救濟途徑後,可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或法規範審查。有法官認為,若草
案通過,未來憲法法庭有極大的可能會收到相關的釋憲聲請。
這名法官指出,師生戀涉及人與人間的交往,與基本權利有關,也與人格權、婚姻自由牽連
,若要審查,就得看這些限制是否影響到人的基本權利。但,會立此法,一定有它的目的,
而這目的是否正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審查重點。他舉「房思琪」為例,認為人與人間
的愛戀,應該是基於平等的地位,但很多師生戀卻是在權勢關係之下產生,學生該不該被保
護?
師生戀可能的危害是什麼?有沒有侵害較小的限制手段?這些問題將來都可能在憲法法庭上
爭辯,要用什麼樣的標準和價值判斷來審查,端賴大法官的見解。這名法官表示,許多民主
憲政國家也有限制師生戀,思考的角度是什麼,都可能是未來審查的參考。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以刑法處罰通姦違憲,不少人認為既然通姦罪都除罪了「師生
戀還好吧?」但法界提醒,該號解釋只是說不能用刑罰處罰通姦,但通姦仍有民事責任,不
能拿來相比擬。
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校園性平事件,原本僅定義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這次修法明確定
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亦即利用師生權勢關係而發展出違反專業倫理的關係,例
如俗稱的「師生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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