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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北巿2男撿屍酒醉女子 摩鐵輪番性侵各判3
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蕭雅娟
3.完整新聞標題:
北巿2男撿屍酒醉女子 摩鐵輪番性侵各判3年6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廖男、陳男在台北市大安區某酒吧認識女子,趁女子酒醉後撿屍,帶往北市一家汽車旅館
,涉嫌趁女子無意識脫褲子接續性侵得逞。士林地方法院審結,依乘機性交罪判2人各3年
6月徒刑。
判決指出,廖、陳在去年9月間在北市大安區某家酒吧認識女子,和女子喝酒後,並和朋
友林、陳男,4男分別搭車計程車帶著酒醉女子至汽車旅館,廖、陳見女子酒醉無意識,
當天凌晨4時許,在汽車旅館房間脫褲性侵女子,陳男接著性侵女子等逞。
廖男辯稱,當晚已喝醉,判斷是否違法能力降低,請求依刑法19條減刑。合議庭認為,廖
男酒後還可以獨自背起女子,並與朋友一起將女子搬到汽車旅館電梯,再帶往房間,顯見
利用女子酒醉無反抗能力時機性侵害,不採性廖男說詞,認定行為時還有相當認知、支配
及控制力,無減刑適用。
廖男辯稱,犯案時未施以暴力,情節相較暴力妨害性自主而言,較不嚴重;陳男曾聲稱已
經參加戒酒門診,且犯後十分後悔願意賠償,2人均希望依刑法59條情堪憫恕減刑。
被害女子在法庭上稱「傷害已經造成,這件事後面對很多聚會都覺得可怕,很長一段時間
沒辦法去學校上課,不管和解金多少都沒有意義」。
合議庭審酌,2人在當晚喝酒才認識女子,本不相識、無親密情誼,竟利用女子喝醉無抗
拒能力犯案,造成心理上難以抹滅陰影,且未獲女子諒解,依2人犯後態度和女子所受身
心傷害,無情堪憫恕減刑適用,全案依乘機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64167
6.備註:
學生妹一個人喝到泥醉被當晚喝酒才認識的兩個人輪流欺負
然後這兩個人還請求依刑法19條(行為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想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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