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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黃國昌稱想當法務部長進行掃蕩!律師:沒
1.媒體來源:
新頭殼
2.記者署名:
Newtalk新聞 政治 許詠晴
3.完整新聞標題:
黃國昌稱想當法務部長進行掃蕩!律師:沒有概念的「正義魔人」很恐怖
4.完整新聞內文:
前時力立委黃國昌今(23)日接受資深媒體人黃光芹訪問,談及回歸政壇時,稱「如果有
機會當法務部長一定去,我去就不是做官,是去掃蕩的」。對此,律師林智群質疑,黃國
昌學長是不是以為法務部長是追查犯罪的主體啊?那麼想辦案,當年應該去當檢察官才對
啊?
針對黃國昌表示希望擔任法務部長,林智群在臉書上質疑,他是不是以為法務部長是追查
犯罪的主體啊?這就跟電視劇上檢察官佩槍追捕歹徒,一樣好笑欸。念過法律的人,應該
都知道檢察總長、檢察長才有指揮偵查犯罪的權力吧?
他解釋,法務部長主管的是行政事務,檢察官人事、監獄管理、要不要槍決死刑犯(黃國
昌主張廢死,會簽嗎?)不是偵查犯罪。當然法務部長對檢察長有人事權,可以決定檢察
長是誰,所以他對檢察長有實質影響力。
不過,林智群指出,在這個年代,哪個法務部長敢下條子指示檢察長辦案子?大概會被幹
到翻掉吧?!他嘲諷,一個忘了無罪推定原則的正義魔人,來當法務部長,很恐怖欸。如
果連「有利不利一律注意」這個概念都沒有的正義魔人,來當檢察官的頭,也很恐怖欸。
黃國昌學長那麼想辦案,當年應該去當檢察官才對啊?
此外,林智群也附上相關法條,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
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
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
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另外,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
,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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