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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上一篇容吃光光)
馬的~~~
看不下去了
恁北本來好好等下週五晚上要去摸摸
看看書
好
要玩是吧~~
現在講完了嗎
爽完了沒
換我了吧
一、市議會質詢內容
應該是指這個吧
柯文哲:
妳說這不是竊聽
請問在場的人員有同意錄音嗎
簡舒培: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法律沒規定我錄音要你同意
所以不構成竊聽
好~~
二、法律有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誰說沒有的
馬的別人都智障
就只有你最聰明
看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
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
不法目的者。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reurl.cc/9agxO
你看看
你錄音有得到在場其他人的同意嗎?
且沒有出於不法目的
你說要自保?
恁北只看到這個拿出來電台北市政府的人員
備質詢?
什麼叫質詢?
有問有答
問完了就自己爽
不讓人家辯白
還卑微請尊重我議員的職權
喔~~很厲害喔~~
再來
是不是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就是合法?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這樣的
恁北GOOGLE了老半天
https://imgur.com/MN70vWH
1.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2.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都是要考量有沒有「非出於不法目的」
也就是最高法院101台上3287號判決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監察者
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定,
係因受監察者對通訊之一方,並無通訊秘密及隱私期待可言,
此與監察者在受監察者不知情之狀況下,截聽或截錄電話 談話內容之情形
有別。故公務員實施監察而為通訊之一方,如其所為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公務員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
所實施之作為,即不發生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
有證據能力。
這個就是「無故」的解釋
可以解釋為「無正當理由」也可
你的目的是什麼?
你說是就是喔?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
https://imgur.com/Cza22lh
也不是說你保護自己才錄音就沒事
這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而且不能解免違法監聽人的刑責
喔~~保重~~
三、實施錄音或是流出去的人
我跟你講
你大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https://imgur.com/3JK6RbZ
但是偷錄音流出去的人可就沒有啦
有吉就有獎
看要不要吉而已
啊~~看著辦~~
昨天質詢講是民眾
今天講就是107年11月29日與會的其中一人
到底是民眾還是與會的其中一人
我都不管
全部打死
1.公務員就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https://imgur.com/060Q0qw
就是洩密~~
2.一般人民就是用刑法或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再看一次
https://imgur.com/Cza22lh
全部跑不掉
有種你就出來
四、結論
我以前就講過了
恁北再講一次
臺灣是個法治國家
公平正義是這個國家最基本的要求
而且追求的是不只是不計代價發現真實的實體利益
程序正義也是保障人權的前提
手段不法還靠北靠木靠北三小
再看一次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法律有寫
就是要同意啊
法律有規定你錄音要當事人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才可以阻卻違法
不然就是違法
最高判五年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這也不是我訂的
誰模糊
模糊什麼鳥
最後
竊聽內容可以當作證據
但是
也就是這個但是
又不代表你所竊聽的行為並不犯法
懂?
啪啪啪啪~~~~~
左手五百
右手又五百
好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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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9302029.A.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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