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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台中地檢徵才,月薪四萬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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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9-19 12:40:00
留言59則留言,22人參與討論
推噓20 ( 20039 )
一些圈內人想法 這是一個可以接近偵查核心的工作,你將協助檢察官或檢事官處理案件 由於是約聘僱,自然不敢給你太多權力,去做太複雜的事情, 理論上應該會是偵查終端階段(因為很臨時,所以要做什麼,各地檢都還在討論規劃) 辛苦程度絕對是,檢事官>書記官>檢察官>助理 (別問為什麼檢察官是在... ,顆顆~嗚嗚) 如果你連這種強度都接受不瞭那也不用想別的了。 但不管如何 可以參與了解實務運作,不管是對自己未來職業的選擇,或是考試申論題的做答, 我認為是很有幫助的,因為我看到有些人花了超多心血準備考試, 但做沒幾個月就不適應離開,司法工作處理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紛爭 不是你只要懂法律很會考試就代表適合 對於工作是否能接受,是非常主觀的 看別人心得分享未必是準確的(尤其唱衰的人總是居多),大部分的人都是靠想像, 而就考試的部分,你會了解到實務跟學術的差距,那些大頭學者大舉公平正義 的棋子要你保障被告的權益,但鮮少考慮到實務面的困境, 像是程序障礙導致訴追成本上升、破案率的下降 因為他們幾乎都沒實務經驗,腦袋就只會從被告的人權去思考而已 喔你說被害人權益?有啦~ 被害人參與偵審程序的制度真的是一個笑話 所以妳有實務經驗後,在申論題的反面論述一定會有別於常人的想法, 尤其現在考試都背模板居多,考委都看膩了 你能寫出一個有實務經驗的論述,一看就知道是自己人,鑑別度就出來了。 此外你還能有一段檢察官助理的經歷可以放在履歷表, 只要考刑事法就"至少"能有上述收益 我想不出來有什麼好嫌棄的,很多人都說是血汗屎缺,但司法單位哪裡不血汗? 還在拿舊時代的人很爽來跟現在做比較根本沒意義 我也相信大部分人來考公職不是為了"爽",大家對公務員環境惡化應有所預見 怕熱考廚師幹嘛咧,別人怎麼講不重要,個人是覺得超棒的機會耶考爆 以上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92.9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3701736.A.587.html

59 則留言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8:44:42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8:45:17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8:48:41

WESTONE, 1F
司法人真的要有自身就是作功德耗材認知,給肯從事實務工

WESTONE, 2F
作的人一個敬意。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28:55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29:36

oitecard, 3F
認同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42:47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49:52
※ 編輯: wowisgood (61.230.92.90 臺灣), 09/03/2023 09:57:07

ssss61204, 4F
檢察官助理是臨時人員喔,不是約聘僱

joce53, 5F

beaanchor, 6F
我只是很好奇檢察官助理是適用勞基法的人員,而不是聘

beaanchor, 7F
用人員可以不管勞基法,到時要計算加班費或是終止契約

beaanchor, 8F
有沒有符合法令都是要注意的事情。目前地檢的臨時人員

beaanchor, 9F
尚有觀護佐理員、觀護心理處遇師等人員,其實都已經算

beaanchor, 10F
是繼續性的工作了(佐理員甚至有納入法院組織法),還用

beaanchor, 11F
「臨時」的字眼真的很名實不符,更別提一年一聘了,繼

beaanchor, 12F
續性工作本身就不能簽立定期契約,除非他們要稱是特定

taihao, 13F
辛苦程度之薪水多少程度

beaanchor, 14F
性工作,但是特定性工作期程超過一年是必須要報請核備

gourmand, 15F
我猜可能類似法院職代吧,適用勞基法但5/1還是要上班唷

gourmand, 16F
。還有加班費是可以報多少也不講清楚,若是沒經費可以讓

gourmand, 17F
助理報加班,那案件量是可以不加班就處理完嗎?呵呵。

beaanchor, 18F
的,不曉得各地檢署是怎麼與臨時人員簽立契約的?

ssss61204, 19F
職代不適用勞基法,所以5/1才要上班

beaanchor, 20F
職代、約僱、聘用都不適用勞基法,臨時跟約用人員適用

AndoliniV, 21F
應該是今年用臨時,明年就會改用跟法官助理一樣的方式

AndoliniV, 22F
很同意原po所說,其實先接觸實務不是壞事,尤其是有志

AndoliniV, 23F
在考上律師走訴訟的

HunsKing, 24F
如果是前期可能事情沒有很多,但隨著時間進行你確定偵

HunsKing, 25F
查核心的東西就不敢給約聘雇人員做嗎?不然怎會有法助

HunsKing, 26F
寫判決一說?而且約聘雇人員沒有身分保障,什麼不合理

HunsKing, 27F
的事都要做,公務員把事推給約聘雇人員也時有耳聞。另

HunsKing, 28F
外知道實務工作是怎樣對考試有幫助?你自己都說考試跟

HunsKing, 29F
實務是不同的了,況且如果只是做非偵查核心的庶務工作

HunsKing, 30F
,比如做附表等,對考試有幫助嗎?

repast, 31F
對金流原來對考試有幫助 科科

wowisgood, 32F
覺得沒用就別去考押XD

kshank06, 33F
以法助的觀點來說 有沒有幫助都是看老闆給你做什麼事情

kshank06, 34F
跟老闆願意教你什麼 命運在你老闆是誰的時候就決定了

DraymondGree, 35F
看各機關檢察官跟檢事官的人數,再看預計招的檢助人

DraymondGree, 36F
數,怎麼想都很牙敗吧XD絕對比狗還累

tonyxfg, 37F
還沒做怎麼知道比狗還累?退一步說真的太操,辭呈丟了就

tonyxfg, 38F
能走人啦,又不是不准辭職

wchaiwen, 39F
感謝,推一個

albertekins, 40F
一年一簽可以隨時走人?

tonyxfg, 41F
為什麼不行?一年一簽是指聘僱一年,時間到不續簽就解僱

tonyxfg, 42F
,又不是指綁一年不准走(何況報名簡章也沒寫不得提前離

tonyxfg, 43F
職),只要照勞基法規定提離職,誰都不能攔。

albertekins, 44F
我以為法助一年一簽就是要做滿才能走Orz

swilly0906, 45F
你最後一段我不認同 我認識很多考公務員都是為了爽@@

swilly0906, 46F
或者外面找不到工作才來考公職而已...

qmaper, 47F
公務人員也就一個工作 什麼人都有的

bettybuy, 48F
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真的不用擔心太血汗…可能雜事很

bettybuy, 49F
多,但勞基法在公家機關很無敵的,簽的契約基本上比照

bettybuy, 50F
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再條列相關細項,譬如任用法20.28條

bettybuy, 51F
,大原則勞基法不可違背,被檢舉屬實直接罰首長。以上

bettybuy, 52F
經驗供參考,實際檢助現在還不知道

bettybuy, 53F
然後5/1就算上班,但一定會在五月或當年度多給一天假補

bettybuy, 54F

albertekins, 55F
感謝樓上分享

liang771122, 56F
整天看簡便格式表、防詐騙專線紀錄、警示帳戶能學啥?

Banridi, 57F
多開點書記官缺不好嗎?

lusifa2007, 58F
你的辛苦程度很理想但是法院都有全額交割股了 怎麼會

lusifa2007, 59F
以為檢察署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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