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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鄉民監督之籃協跟職籃工會協商 1&2
我是布里
首先,我要感謝新聞媒體記者連續兩次協商都到場關心
我自己也是兩場協商會都有到場的人
原本是打算寫一大篇的記錄,但是因為前篇新聞有些內容必需要補充
所以請我用簡單整理並引用該新聞部份內容做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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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協與工會使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協商會,先不論最後協商會多久,結果會如何
就必需要先給籃協一個respect
也希望這個協商最後會建立出一套最基本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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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10的一小時協商會中,主要是由主持人 政治大學林佳和教授
對於未來協商會的流程做出架構的建議。
另外一個主軸就是籃球工會針對【邀請選手代表國家隊之參賽協議】(暫訂名稱)
提出工會方的訴求。(內容就暫不細述)
然後請籃協把訴求帶回去做討論並在下次會議中做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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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今天的協商會
主要就是把上次的流程進行再確認與補充,並且會中確認協議內容為未來其它協議的範本
針對協議草稿先進行逐條審查,對於法律文字修飾部分,雙方都沒有什麼太大的意見
然後有些協議內容依工會要求做備註註記。
最有問題的是基於體育署給的補助內容有限,若要增加必須再研議與再討論。
對於工會有些訴求,協會是提到跟體育署要做些協商所以要先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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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籃工會希望正式國際賽事能有每場1萬元出賽費,籃協副秘書長
: 張承中卻說:「正式國際賽營利有很大問題,希望調低一點才合理,甚至不要給比較好!」
: 針對職籃工會開出正式國際賽事每場1萬元、商業性質非正式國際賽事每場2萬元出賽費的要
: 求,張承中認為,商業賽事考慮到收支平衡,但在國民體育法當中規定要有盈餘才需支付出
: 賽費,假如沒有修改法令或規定,籃協也很難給出出賽費。
關於這部份做一些修正補充。籃協引用的法條是國民體育法子法施行細則第7條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指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及其他具商業性收入且有盈餘時,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
賽選手之費用。
但是母法是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五點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及參賽選手零用金制度。特定
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
這部份在4/3的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中就有立委提出質疑,為何子法逾越母法精神
https://youtu.be/GGuBF3Q4GNQ?si=jWXyW0-CKaAeiqmh
所以這一點 籃協拿子法來反駁母法 這個也被現場的體育署競技組的副組長提出有問題
所以這一點就看下週籃協怎麼回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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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是希望有心一同監督者可以加入籃協會員 跟我們一同監督
如果你怕時間不夠多,沒關係兩年後你可以投我們一票
讓我們進入理監事代表進行更多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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