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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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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2-12 14:17:00
留言114則留言,41人參與討論
推噓43 ( 47463 )
閻的事件,T1的公告值得玩味,文長請見諒。 由T1章程「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本會之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可見它是人民團體法規範之人民團體。 在內政部的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reurl.cc/eXv1V7)可查到內政部當初核准立 案的資料: https://imgur.com/Rx2eQlQ.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依人民團體法第11條,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得依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 登記。 再到司法院的法人及夫妻財產登記公告查詢(https://reurl.cc/3OrvkR),可查得T1的 法人登記資料: https://imgur.com/MBCRz0n.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網頁版:https://reurl.cc/XLD72a) 這也是昨日板友所貼「閻為T1理事」的表格圖:台灣法人網的原始資料來源,是由法院依 法做的,可信賴是T1登記時的狀態。 由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9條可見,該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上面的內政部核准 立案資料記載,理事長任期為110/08/06~113/08/05,各理事的任期應與之同,即目前任 期尚未到期,因此,除非閻曾在T1法人登記後至今中途辭職,否則他目前應仍為T1理事。 依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0條,理事會的職權有: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https://imgur.com/hxwOuU1.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可以說相當程度影響T1的運作。 那怎樣的情況會不再當T1理事呢? 台灣頂級職業籃球大聯盟章程第24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https://imgur.com/8nnIzZI.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以下分別討論之: 第1款「喪失會員資格」應是指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第12條)、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會 聲明退會(第15條)或第13條後段:「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 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https://imgur.com/hsMjW1F.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第2款「因故辭職…」依文義是當事人自己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 第3款「被罷免或撤免者」依人民團體法第22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執行職務, 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 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另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0條規定,「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 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程序上依章程第30條規定,決議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出席+2/3以上同意。 https://imgur.com/tXRoUiQ.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第4款「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依上述第13條規定,停權是經過理事會決議 之處分,但目前剩餘任期已不足1/2。 所以,如果閻現仍為T1理事,而T1聯盟認為閻的行為有違反法令/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有 幾種可能的程序: 1.召開理事會議,議決是否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2.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議決是否予以除名會員資格。 3.如會員經選舉人總數1/3以上之簽署,以書面提出罷免案,應由理事長召集會員大會, 議決是否罷免其理事一職。 4.若閻自行辭職,理事會議決是否通過。 ------ 回到T1的公告 https://imgur.com/HzQfGbb.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其中完全沒有對社會大眾交代閻家驊目前是否仍為T1聯盟之理事?更未提及如其現仍為T1 聯盟理事,T1就其理事職位及會員資格可能如何處理? T1自己的章程第13條規定:「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媒體報導提到:「歷經漏夜偵訊,被依涉維法裁罰9000元,疲憊離開警局,但這已經是閻 總第二次涉賭…」(來源:https://reurl.cc/klNDjd) 就算不像106年是被用賭博罪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 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鍰」不算是T1章程認定的法令嗎 ? T1聯盟公告為何在第一段就說「個人行為與球團賽事無關」呢?是閻家驊現已不是T1理事 所以才無關?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是T1章程認定的法令,或者不認為這個行為關係是否 可能警告、停權、罷免或除名?T1應該更詳細的向社會大眾說明才是。 再者,前面有板友提到T1競賽規章第16條的「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https://imgur.com/zl0tikG.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第3項的「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 其他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比 較像這次行為,但對應的罰則:「視情節輕重處罰款最高100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 禁賽至多30場」並未出現在公告上。 相對於此,第4項的罰則是:「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處該不正當行為之隊職員罰款最高 1000萬元,並得併處最重永不得參與聯盟工作及比賽。曾涉及賭博行為並定罪之聯盟及球 團隊職員則永不得進入本聯盟賽事舉辦之球場」,它的行為是「聯盟及球團隊職員涉及與 本聯盟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與T1聯盟公告對照,第一個相異點 是沒有罰到罰款,第二個點是,這一項的行為其實是要「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目前該 案還在警方偵辦,沒有到定罪,而如果最終僅處以社維法罰鍰,沒有被以違反刑法起訴, 就不會滿足這一項的明文要件。 並且,依第7項規定「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如違反本條各項之規定,將移請本賽會之重大事 件決策委員會審議,送至聯盟及球團會議中說明與表決,並經常務理事會核定」,閻的新 聞爆出來是在2/11上午8點左右(當日凌晨被逮到),T1聯盟公告是在下午4點半左右,重 大事件決策委員會→聯盟及球團會議→常務理事會,過三關的程序有這麼快? T1聯盟公告寫的「重申」「依聯盟規章」,應該只是將規範大意再說一遍,而且還迴避了 所引述的罰則按規章其實有「定罪」的要求,T1聯盟公告的,可能不是經過章程暨各式規 章程序對閻家驊行為的處理結果,而只是一種言詞宣示。 真的想問──T1有照章行事嗎?能對社會大眾詳細說明嗎? ※ 引述《wwwh0225 (SeaWave)》之銘言: : ※ 引述《jimmysinb (hihi)》之銘言: : : |聯盟公告 : : T1聯盟聲明,關於台灣啤酒英熊顧問閻家驊先生涉賭遭警方偵辦一事,雖屬個人行為與球 : : 團賽事無關,惟聯盟深表遺憾,並重申任何與聯盟、球隊相關人員一旦涉入賭博情事,依 : : 聯盟規章日後均不可再參與聯盟、球隊相關職務,亦不可進入比賽球場。 : : T1聯盟再次表達職業運動需與賭博情事徹底切割的決心,也呼籲任何相關人員勿以身試法。 : : #WelcomeToT1Universe : : #歡迎光臨T1宇宙 : : #台灣運彩 #T1LEAGUE : : https://i.imgur.com/5BoXI8A.jpg
Re: [情報] T1聯盟公告
: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43073914710974&id=100070251003875 : 我們來看一下規章吼 : 第十六條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行為準則 : 三.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若有賭博、鬥毆、酗酒、吸毒、重大違紀經司法機關認定或其他影 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行為、或對外發表影響聯盟形象之不當言論,經查證屬實者,視情 節輕重處罰款最高一百萬元或處或併處公益服務或禁賽至多 30 場。 : 四. 聯盟及球團隊職員涉及與本聯盟球賽有關之賭博行為,經司法機關確認定罪,除司法 裁罰外, 聯盟有權視情節輕重處該不正當行為之隊職員罰款最高一千萬元,並得併處 最重永不得參與聯盟工作及比賽。曾涉及賭博行為並定罪之聯盟及球團隊職員則永不 得進入本聯盟賽事舉辦之球場。 : 閻總被判不得進場,然後看起來沒罰錢,看起來是 16-3 跟 16-4 混用 : 但16-3是禁賽或罰錢,而且閻的行為也比較符合這條,最多就是罰錢而已吧。 : 而16-4是因為跟聯盟有關,所以才罰比較重,但閻的情形明顯不是符合這一條啊。 如果要判不得進場是不是也要順便罰一下一千萬啊? : 以上歡迎討論看看! : https://assets.t1league.basketball/T1聯盟章程暨各式規章.pdf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85.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ketballTW/M.1676166666.A.F74.html

114 則留言

HSyiee, 1F
賭博當然是個人行為啊
主要是職業運動對賭博很敏感,畢竟職棒有前車之鑑 然後人民團體法和章程都有寫到有關「違反法令」的後續處理,只是不知道此「法令」有 沒有包含行政罰性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試著查過函釋和判決,沒有看到很像的情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比較輕微,但賭博在職業運動很是敏感

chenwei5566, 2F
張樹人還在遊說閻家驊自己請辭吧 這個時候就用的到

chenwei5566, 3F
錢薇娟了

chenwei5566, 4F
過幾天再看看閻會不會自己請辭理事
這樣啊,後續若有消息能傳出來嗎? 這份理監事名單應該是法人登記當時的,我沒有查到有公開網站揭露的是最新資料的,不 知道是否有地方查得到

bbjackson, 5F
不自己請辭就難看了

chenwei5566, 6F
應該會啦 都鬧那麽大了

shifa, 7F
那個協會就是讓企業轉手資金給踢萬球團用的

shifa, 8F
所以理論上協會運作跟踢萬聯盟運作是兩件事情

shifa, 9F
昨天的稿件是踢萬的聲明 不是那個協會的
原來如此,有夠複雜

Johseagull, 10F
果然規章研究就是靠美麗點大大
我很多地方也需要提點,在這邊獲取很多資訊與反思~

shifa, 11F
當然 協會裡面球團代表要不要換人 這是另外一個議題

candysky, 12F
會不會之後閻就都到PLG現場去看球

shifa, 13F
今天球團認為閻出腳已無法擔任此職撤換 ok

shifa, 14F
今天協會認為閻出腳無法擔任協會理事開會討論解職ok

shifa, 15F
但是踢萬官方認為閻出腳無法擔任協會理事 就有點怪

shifa, 16F
但 那都只是理論上 球迷認知跟信任基礎又是另一件事

shifa, 17F
今天我球迷就是看你閻出腳跑去賭 台啤 踢萬踢皮球

shifa, 18F
不爽 那就是你踢萬自己要處理的信任問題

yaobj, 19F
沒事的啦。。。我們有我們的玩法。

shifa, 20F
不過反正踢萬聯盟向來球團最大 球迷算個屁

shifa, 21F
看踢萬笑話的說 球迷基數可沒有霹靂哥那麼多

shifa, 22F
自己作死就下去剛好 不要影響到認真玩的球隊跟聯盟

shifa, 23F
*看踢萬笑話的多

BLABLA007, 24F
581還有台啤阿 去那邊看

johnbill, 25F
果然專業的 推啦

omracnata, 26F
推 有夠專業
謝謝沒有啦只是查查資料而已,為人比較龜毛一點所以…

FATBAMBOO, 27F
推 T1該出來說明一下了吧?

johnbill, 28F
這種通常會要他自己滾 給他台階下

cjtv, 29F
高調

jackie36952, 30F
一定是再逼閻自己辭 不然開會時開除他 會超級難看

shifa, 31F
難看又怎樣 去賭場的時候就沒想過會這麼難看嗎

jackie36952, 32F
我倒是覺得 被開除 很好

shifa, 33F
殺雞儆猴 不公開殺雞 猴子是要怕什麼

BLABLA007, 34F
對志工來說應該沒差 你看他在台啤用AKA志工身分都可

wayne5992, 35F
難看就給他難看啊 管他是誰 你搞這種事不值得任何尊

wayne5992, 36F
敬 能滾多遠滾多遠

BLABLA007, 37F
以操作球隊成這樣了 最差最差就是假退換代理人上位

BLABLA007, 38F
繼續把持理事會的位置

BLABLA007, 39F
以他的人脈來看 應該不難找代理人繼承

Patvm, 111F
美麗點和shifa 文讓人更清楚脈絡 推

dream52312, 112F
專業給推

wwwh0225, 113F
不意外啦,光看聲明沒寫根據哪一條規章就覺得怪怪了

zahao, 114F
不處理這咖,未來被冠上X球聯盟也不意外

nepholi, 115F
查無不法,謝謝指教

frank901212, 116F

wait0315, 117F

CtCtCt, 118F
閻快滾

Peter911, 119F
可能要真的等到打假球再來處理吧 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