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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勞動部: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4要件

最新2023-11-27 10:31:00
留言42則留言,24人參與討論
推噓19 ( 19023 )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311240286.aspx 2023年11月24日20︰16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4日電、編輯:陳政偉 勞動部今天表示,新創、科技業雇主為免勞工離職後洩漏機密受損害,僱用時常與勞工簽 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特地提醒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的4個要件才有效,這對勞資都 很重要。 因應新創、科技產業逐漸盛行,勞動部指出,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 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 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要提醒勞雇雙方,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勞動部說明,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 款應符合4個要件才有效;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須由法院解釋適用 後為最終之判斷。 4個要件包含第1個是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是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 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為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 ,未逾合理範疇。第4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部並以競業禁止關鍵字搜尋近3年300多件訴訟案件,挑歷年重要案件、特別是修法後 的案件分析。勞動部說,爬梳後發現,4個要件有1個沒有就是無效,尤其是有關對勞工沒 有合理補償就會無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對照修法前可能會有的爭議是,有的法院認為沒有合理補償也可以; 修法後,只要沒有合理補償,一律無效,對勞工比較有保障;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 有對合理補償作規範,例如「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等。 勞動部也說明,這類案件多數是高科技業,基本上會發生訴訟,就是員工離職後想去別的 公司上班,會訴請條款無效;若是由雇主提起,則是發現員工跑去對手公司上班,主張勞 工須賠違約金;這類案件,若是發生在員工跳槽去國外公司,雇主還是可以跟勞工在國內 打官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9.150.196.107 (荷蘭)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700843127.A.1D5.html

42 則留言

zsxa1234, 1F
一堆國內公司沒付錢還想禁止前員工去別的公司上班

milk830122, 2F
沒付錢就沒效了一堆都簽開心的

s860134, 3F
最重要是第四點

PauFrank5566, 4F
半薪綁住,E04勒 國外防止跳槽都給多少!

zxp9505007, 5F
條件是談出來的 你覺得半薪不夠可以不要簽

richcity, 6F
在家躺平就領半薪,一般公司不會這麼佛心白白付錢

richcity, 7F

pleam, 8F
每個月平均薪資包括獎金嗎?

zxp9505007, 9F
獎金如果是常態性支出 那是的

john11894324, 10F
台灣公司連半薪都會不想付吧

a1379, 11F
不想付就跳槽啊 反正無效

furio, 12F
50%是抄德國標準,在歐盟也是算高的,好奇4F說的

furio, 13F
是哪國定的比50%還高?

cphe, 14F
我之前有遇過給80%的 但其實還是不划算啊 我換

cphe, 15F
新工作錢一定更多 你給80%根本沒用

cphe, 16F
但競業條款一般不會發動啦 除非你是很高層或太招

cphe, 17F
搖,要不然大多時候公司懶得理你吧 要轉職自己低

cphe, 18F
調比較好

susuper, 19F
這條款真鳥,應該至少不能低於對方現職薪水吧

abola921, 20F
樓上情境說的不會發生吧

calase, 21F
我一直覺得某些人口中喊國外多好只是個慣性,其實

calase, 22F
沒有真的去比較過

physicsdk, 23F
其實給不低於現職也合理啊,會需要公司用競業禁止

physicsdk, 24F
阻擋的,通常都有其他公司用更高薪資挖角,沒利用

physicsdk, 25F
價值的才不必防,這種人給原職薪資綁都算原公司賺

physicsdk, 26F
到,不然你公司也可以不要綁啊

DFM, 27F
台廠用的方式就是維持低月薪高獎金,這樣就可以有

DFM, 28F
效降低競業禁止的成本

bunjie, 29F
高獎金其實不一定是公司自己認定的算喔 被法院認定

bunjie, 30F
成經常薪資還是得乖乖算進去

getbacker, 31F
台灣公司會跟你說之前的獎金分紅就是補償,你要違反

getbacker, 32F
競業條款就把獎金分紅給繳回來

daye2012, 33F
獎金就是薪資,反正簽就是了,公司不給錢就無效

b0690151, 34F
固定逐月給付的才會算經常性薪資

una283, 35F

una283, 36F
之前狗狗肉的新聞蠻大的了

una283, 37F
[新聞] 勞動部: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4要件

c97881280, 38F
這條應該給各大公司HR,這條在台灣就是騙不懂的人

physicsdk, 39F
HR都很懂啊 所以應該給不懂的看才對

Nerv, 40F
勞動部有作用?嘻嘻

Litfal, 41F
敬業在簽的時候都沒寫4的補償措施吧,表示是發生後

Litfal, 42F
再談並補約否則無效阿,有哪間是先寫好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