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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特休到期日的計算

最新2024-01-04 08:33:00
留言47則留言,19人參與討論
推噓11 ( 11036 )
敝司特休給假是一年兩次 1/1給一次,到職日再給一次,兩次都是按照比例給特休天數 以前沒休完的話可以延後一年,但公司宣布明年開始會強制換錢 到職日給的特休天數一樣是當年底到期,隔年1/1就歸零 頂多可以延後至隔年1月底 請教這樣的到期日計算方式是可以的嗎? 目前在跟公司協調能不能至少到職日給的特休能用到隔年到職日前一天 如果公司依然拒絕是不是只能找勞工局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87.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03830963.A.516.html

47 則留言

loadingN, 1F
看有沒有優於法規,多給的就是看公司規定
沒有多給 天數都照勞基法

Fezico, 2F
看當初怎簽的吧?大多數都歷年或周年制。但混在一起的也不

Fezico, 3F
少就是

philip1111, 4F
原本1/1給的部分應該是優於勞基法多給的吧?
不是多給,是混合制

leptoneta, 5F
朝三暮四...

nextstar, 6F
公司又沒少給你,你是要申訴什麼
因為我的問題不是公司有沒有少給我

your0207, 7F
未休換錢也是法規規定

your0207, 8F
問公司到底要算周年還是曆年再認定期限,然後一次給足
混合制

baychi999, 9F
週年制跟曆年制你了解一下 兩者都符合勞基法
好像表達得不太好 舉例來說假設目前有12天特休(沒有優於勞基法) 員工7/1到職 那1/1會先給6天 7/1再給6天 問題來了 7/1給的那6天要在當年度12/31前用完 而非是隔年的6/30 這樣是否有符合勞基法

goodyW, 10F
基本上是不合法,只要時間到就是要全給,沒有在分上下期

Basket0205, 11F
沒用完不就是換錢? 展延看勞基法是公司跟員工協商

MGou, 12F
你的問法/舉例 如果換一下說法,會不會比較好懂?舉例:7/1

MGou, 13F
滿2年,應給10天特休,並在隔年6/30前休完,未休完換錢。但

MGou, 14F
貴公司7/1只先給5天並規定當年度12/31前休完,隔年1/1再給其

MGou, 15F
餘5天,並一樣規定6/30前休完。這樣是否違法?(這應該是你

MGou, 16F
想問的意思吧?)我就自己以前看的法規理解是違法的,也沒有

MGou, 17F
優於勞基法也沒有明確的固定計算法則(年資週年/年度)且若

MGou, 18F
是如此,那依此例子12/1到職的同仁則需一個月內休掉那5天?

MGou, 19F
抱歉沒注意到是說按比例分兩次給。但原則上還是違法
謝謝翻譯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沒錯QQ

susaku, 20F
以你舉的例子來說 7/1獲得的6天必須在當年度12/31休完只

susaku, 21F
有半年沒錯 但另一方面明年1/1獲得的6天(以週年制本應到

susaku, 22F
6/30前休完)卻延長到明年12/31前 增加了半年時間不是嗎?
1/1拿到的就是算曆年制啊... 有說是混合制了大哥

kevinmeng2, 23F
政府只會看一年有沒有給足天數,才不管分幾次給幾天
※ 編輯: Martie (223.139.107.70 臺灣), 12/30/2023 07:56:50

AA0132396, 24F
聽你的描述是違法沒錯,法令上沒有混合制的

attila125, 25F
搞不懂在糾結什麼 申訴就算錯了又如何?

leelisarita, 26F
分兩次給好怪 不能一次請長假

kentyeh, 27F
勞基法規定就是時間到全給,分段給表示有一半的特休是多

kentyeh, 28F
做半年才給假,劣於勞基法,想像一下,銀行定存到期,然後銀

kentyeh, 29F
行跟你說,先付一半,另一半拖半年再給,你怎麼想?

beaanchor, 30F
特休假曆年制的算法是每滿一年的特休天數,按照到職日

beaanchor, 31F
至12月31日先給予上半年度比例的天數,明年1月1日至到

beaanchor, 32F
職日再給下半年度比例的天數,但是加總起來的天數跟週

beaanchor, 33F
年制的天數是一模一樣的,這是合法的,可以參見勞動部

beaanchor, 34F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裡面會有計算公式可以參考!!

silver0314, 35F
違法 週年曆年只能選一種樣態 至少一年 除非優於法令

silver0314, 36F
像有知道的是每個月給1天(8h) 前半年效期到隔年到週

silver0314, 37F
週年前後面就是+1年+得展延1年

aapen, 38F
原則上除了滿半年的3天,特休權利行使期間為半年外,其他不

aapen, 39F
管週年或曆年制,每一天特休都應有一整年期間可行使權利。

aapen, 40F
排定期間不到一年就提前結算工資,有限制特休排定權的疑慮

aapen, 41F
從1/1歸零來看,這公司以曆年制為主體,把週年制特休分段給

aapen, 42F
不過分段給予應該是比例計算以後一律在1/1給,可用到12/31

aapen, 43F
如果把比例計算的一部分仍在到職週年給,卻同樣在12/31結算

aapen, 44F
顯然可排定特休的期間不到一年

aapen, 45F
其實如果硬要混合制,也沒什麼一定不行的

aapen, 46F
只是到職週年給的部份特休,同樣要給一整年的時間可以排休

aapen, 47F
也就是到次一個到職週年前夕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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