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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

最新2024-04-22 1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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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 ( 3191 )
※ 引述《jump2j (Lockel)》之銘言 : 當然在個案中,美商遲延給付到底是不是出於戰爭等不可抗力,是有討論餘地,所以黃署 : 光才有必要寄信,但這都是在契約明文的風險分配框架內,並不是國防部沒有約定。 : p.s. 軍品採購也有可能是財物採購契約,內容大同小異。 : 催告就是一個確保後續權利的行為,發這 : 種催告信的實益,在於後續對 : 方如果仍然無法履約,可以解約。 我數次闡述, 新聞中已經明確寫明「準時交付」的時間是2024年1月, 而在已經不能「準時一月交付」的情況下, https://i.imgur.com/vX1L1ui.jpeg
Re: [新聞]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
在一月這時間點之後也層承諾過三月準時交付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221003099-260407 https://bit.ly/3xO400b 這無論前者國防部沒有澄清為假訊息,後者亦為官員所述,亦無國防部反駁事實為虛假 但是不好意思,現在已經是四月,早就不是你當初說所謂的「延展」的「履約」內容, 另外, 以你自己舉的例子,中華民國官方網站公開資料,工程契約採購範本中寫明 https://imgur.com/avtw3iN
Re: [新聞] 黃曙光剛請辭召集人!潛艦國造機密信函隨
17條 延遲履約 裡面第一項就是說明【逾期違約金】, 第一小項中更敘述如此狀況:廠商如未依照契約所定期限竣工 你還能打這麼大一段告訴我延遲履約並非違約而是有的沒的一二三四五, 您還能指著我說沒有工程採購相關知識過, 您知道您引用之第五項前面最開始第一項就是在說「違約」事項嗎? 即便是第五項也只是說「得免除契約責任」而已,哪個字眼告訴您沒有違約的? 我已經說過N次了,今天這是在違約後黃曙光針對L3部份質疑履約能力才有這封信, 不要倒果為因,將已經違約的事實文過飾非, 另,自己引用的資料麻煩看清楚項目,我已經很明確敘述過你還不願意聽,不好意思這邊就 嚴肅點告訴您這件事 ---- Sent from BePTT on my Xiaomi M2103K19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8.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713689796.A.CD7.html

95 則留言

jump2j, 1F
一個很簡單的問題,違約責任中的「歸責事由/可歸責

jump2j, 2F
」,你聽過、理解這個概念嗎?

jump2j, 3F
這個概念是你現在所有疑惑的癥結

ejsizmmy, 4F
在談到履約責任時不就是已經是違約情形了嗎?想一

ejsizmmy, 5F
想很簡單的道理吧

jump2j, 6F
違約概念你要看是英美法還是我國民法,在英美法,未

jump2j, 7F
按時交貨本身就是違約,旦如我之前所說,並不是違約

ejsizmmy, 8F
今天L3這麼大尾,你真的以為黃曙光有那個能力在期

ejsizmmy, 9F
限違約前跑去催繳?

jump2j, 10F
就會產生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權利,必須要債務人「可

jump2j, 11F
歸責」才可以主張。而在中華民國民法,未按時交貨本

jump2j, 12F
身還不構成違約,必須要債務人「可歸責」,才構成民

jump2j, 13F
法上的違約(給付遲延)

jump2j, 14F
不管如何,未按時給付,不代表你可以請求違約金、損

ejsizmmy, 15F
我就是拿你舉的中華民國的工程契約採購範本了,你

ejsizmmy, 16F
現在又說要看英美的民法?

jump2j, 17F
害賠償,債務人必須要有「歸責事由/可歸責」,才能

jump2j, 18F
請求。所以才說,釐清可歸責的概念,是釐清你的疑問

jump2j, 19F
的核心關鍵

ejsizmmy, 20F
不覺得越來越站不住腳了,假如我又挖到美國的,是

ejsizmmy, 21F
不是你要改監察軍民法範本?

jump2j, 22F
ok,你要談中國民國民法的話,未按時交貨本身不是違

jump2j, 23F
約,要有歸責事由,才算是違約(給付遲延)

jump2j, 24F
參見民法230條規定

ejsizmmy, 25F
我上面就寫明了工程契約採購範本已經是寫逾期是違

ejsizmmy, 26F
約了,你又開始提民法?

jump2j, 27F
其實如果你要堅持未按時交貨就是違約的話,主張按照

jump2j, 28F
英美法解釋,反而比較符合你的論點。中華民國民法跟

jump2j, 29F
你的論點是相衝突的

jump2j, 30F
民法是所有契約責任的定義性條文,所有關於違約的定

jump2j, 31F
義,都是以民法為出發點去解釋。另外,如果你看工程

ejsizmmy, 32F
他是說免除契約責任,哪來的沒有歸責事由,你要不

ejsizmmy, 33F
要直接去問你認識的人所謂的「免除契約責任」跟「

ejsizmmy, 34F
有規責事由」是兩件不相牴觸可能同時存在的事?

jump2j, 35F
契約條款第17條(五),他也是對於可歸責事由的規定,

jump2j, 36F
跟民法230條規定其實是重疊的

jump2j, 37F
我先問你,你知道歸責事由的意思嗎?

ejsizmmy, 38F
你知道免除契約責任的意思嗎?

jump2j, 39F
為確保接下來的討論不產生任何誤解,想先釐清你對於

ejsizmmy, 84F
您可以先去確認「適用民法230條的前提要件為何」這

ejsizmmy, 85F
個點去切入比較明確,而不是專注於適用230後構不構

ejsizmmy, 86F
成解約條件

lukehong, 87F
你只看罰LD的條款 也請去看EOT的條款 通常在第七條

lukehong, 88F
三款

lukehong, 89F
老實講 金額高、期程長跟風險高的採購案件 沒發生EO

lukehong, 90F
T事由的案件不多見

lukehong, 91F
工期展延事由還不只不可抗力,只看一封信就敢保證本

lukehong, 92F
案沒有EOT或LD也是蠻厲害的。

lukehong, 93F
而且遲延履約,只要不要太嚴重像是計罰到上限或是根

lukehong, 94F
本放棄不願施作。計罰一些LD然後廠商還是完成工作,

lukehong, 95F
比解約好多了。

ejsizmmy, 96F
是的呀,EOT或LD其實很常見,目前證據都偏向有EOT

ejsizmmy, 97F
的情況,一封信就保證沒有EOT或LD蠻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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