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合理來推論看看
為什麼民進黨只敢
開記者會?
而不是
報警去抓賄選?
https://i.imgur.com/XUshZ4d.jpg
看一下這位粉絲的文宣
清楚載明「
期約」標的
「
參加1/12(五)凱道選前之夜的粉
粉,台灣地區交通費來回雙倍回饋
給你們~」
根據法務部賄選犯行舉例PDF檔
https://bit.ly/48Fl71m
最後一段說明什麼不構成賄選
https://i.imgur.com/KK5ergI.jpg
「單純動員群眾,以車輛載運
往
返競選活動會場。」
這裡唯一的爭議
在於
提供車輛與
提供車票錢的差異
這部分就看檢察官的判斷了
再來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6 條之1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
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者
賄選的
構成要件中
期約標的是下列兩者
①
一定要投給某某人
②
不要去投票
我們檢視一下這個帳號提供的文宣
訴求是動員粉絲,給予車票錢
去參加特定候選人的「造勢活動」
而不是給予車票錢
要求粉絲「投票」給柯文哲
來領取這筆車票費用
所以這個報警之後
保證可以成案嗎?呵呵
我想直接開記者會
抹柯文哲給走路工錢
要求粉絲要「投票」給自己
這種似是而非的「
威力」
才是「
謙卑」的民進黨政府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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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4530175.A.2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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