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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建銘談柯文哲重啟服貿
※ 引述《m87dd05 (八八里阿巴)》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FDsykVv.jpg
: 今天柯建銘談柯文哲要重啟服貿?
: https://i.imgur.com/ofdbg24.jpg
: 2016的柯建銘不是也要重啟服貿??
: 所以2023的柯建銘跟2016的柯建銘是不同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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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另一篇新聞寫的更清楚,不過我不貼連結
柯建銘 講的是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之3修正
修法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34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7 條條文;增訂第 5-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18028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施行
內容為:
第 5-3 條
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
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應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協商,並適時向立法院報告;立法院或相關委員會
亦得邀請負責協議之機關進行報告。
立法院依據前項報告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要求負責協議之機關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談判協商已無法依照
締結計畫進行時,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
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
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應於院會審查前,就協議草案內容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舉行
聽證。
立法院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
再由行政院將協議草案,連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書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性公民
投票,其獲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之半數者,即為協議草案通過,經負責協議之機
關簽署及換文後,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關於政治議題協議之公民投票,不適用公民投票法第九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
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其餘
公民投票事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
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所以,還有人要上車嗎?
除非你是在反串
不然怎麼不講的更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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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87326698.A.2E2.html
Re: 回文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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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建銘談柯文哲重啟服貿
HatePolitics06/21 13:36
19196
> Re: [討論] 柯建銘談柯文哲重啟服貿
HatePolitics06/21 13:51
1272
Re: [討論] 柯建銘談柯文哲重啟服貿
HatePolitics06/21 14:41
196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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