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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17年來無受刑人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開庭
大紀元/袁世鋼
17年來無受刑人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開庭激辯
一名設籍臺北監獄的林姓受刑人,不滿4年來因入獄而無法投票,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
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裁定,桃園市選委會應在臺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
,也激勵另外9名受刑人提告;選委會認為實務上不可行提起抗告,最高行14日開庭辯論
。
雖然兩部《選罷法》早於2006年修正,刪除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投票的規定,但17年來並無
受刑人能投票。林姓受刑人2019年12月將戶籍遷入臺北監獄(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眼見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將至,他卻未能及時出獄,為避免再度錯過投票而聲請假
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臺北監獄設置投票所。
北高行認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選舉權是《憲法》保障民主國家人民最基
本的政治參與權利之一,監禁期間雖限制人身、居住、遷徙自由,但選舉等其他基本公民
權利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並無差別;林男受限於現行法制無法以投票為由外出
,導致他無法行使投票權,因此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保障其投票權。
桃園市選委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也迅速安排於14日開庭審理,並傳喚桃園市
選委會、中選會、林男律師出庭答辯。桃選會與中選會共同委任律師顏碧志主張,受刑人
犯罪的原因並非選務機關造成,而如備戰的軍人、住院的病人也都不能投票,投票所不應
「量身訂做」;況且選舉應採公開、秘密、平等原則,監獄並非適當場所。
顏碧志認為,投票所的設置要讓不特定人民能監督選舉過程和結果,但監所出入受到管制
,全民無法監督投票,開票也是很大問題;如果法院裁准假處分可順利投票,就算未來本
案判決敗訴,受刑人的目的也達到了,但已投出的選票能否剔除,存在很大爭議,應尊重
選務機關的裁量權。
林男律師團則反駁,「量身訂做」並無不妥,若選區人口太多當然可以切割投票所,若投
票所位置不便民也可以更挪,實際上也有偏鄉地區投票所僅2名選舉人投票的案例;就現
況而言,在監所設立投開票所是唯一解方,若本案屆時敗訴,也可透過選舉無效之訴重行
投票。
此外,法官好奇目前全國有多少受刑人為此提告。選委會委任律師指出,全國共有10個受
刑人提告,其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轄區有7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3人;而聲請假處分的
受刑人,依資料顯示目前有6人。◇
責任編輯:鄭樺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3/11/14/n14116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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