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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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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 ( 208 )
※ 引述《esienhour (Benson)》之銘言: : 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 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 : 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 : 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 : 重身分犯? : 感謝解惑! 生母殺嬰 業務侵占 審查第一層 殺人(一般,沒有身分問題) 侵占(純正身分犯) 審查第二層 生母(身分) 公務和業務關係(身分) ===================================== 結論 只審查了一層的身分 審查了二層的身分 第一層是審查構成要件,殺人罪不用審查身分,但侵占罪必須以持有關係之人為要件 符合了第一層 再去討論第二層因身分而加重減輕的情形。 二者不是同樣的東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39.2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6630030.A.512.html

Re: 回文串

210
> Re: [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
Examination01/30 23:53

10 則留言

Gardenia0603, 1F
幫補充,其實晚近不少學說反對侵占罪的純正特別犯

Gardenia0603, 2F
性質,依此,業務侵占罪只是不純正特別犯。可實務

Gardenia0603, 3F
及傳統學說還是如此認為就是了

leptoneta, 4F
其實光是生母殺嬰罪 就有不同見解

leptoneta, 5F
業務侵占重點在於你認為是保護什麼法益 會有不同見解

Gardenia0603, 6F
生母殺嬰罪原來有不同看法嗎?!

Gardenia0603, 7F
剛剛翻了許澤天的書確認沒看到QQ

esienhour, 8F
謝謝大大,所以簡單來說,業務侵占一次就審查二層的身

esienhour, 9F
分,所以稱雙重身分犯?

damonwhk, 10F
我的理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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