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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iwin)ACGN協會跟各黨團討論結果
剛剛ACGN協會發佈各黨團針對二次元內容相關之草案
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ACGNCRPA?mibextid=kFxxJD
各位好,我們是「ACGN 創作權益推動協會」,以下我們挑選了截至5月1日,與虛擬二次元
內容相關之草案(以*號註記相關內容),而目前在相關委員會逐條審查部分,各委員仍持
續對此討論當中,我們也將持續追蹤相關動態,並發布資訊,以及視情況和相關委員進行談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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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 —— 立法委員沈伯洋、蔡易餘等19人:(附圖1)【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
第 11003400 號】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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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兒童或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易一時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或猥褻行為之語音等,並
誤信他人而予以對外傳送,造成此類資訊在網路流傳,倘若無正當理由持有該性影像、語音
,都將對兒童或少年被害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健全其身心發
展,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性隱私,爰調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刑度為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並調高罰金額度。
*二、查現行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
童色情圖畫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或少年之行為;惟此
假設欠缺實證研究,未考慮單純持有卻沒有做出任何犯行者之基數,亦欠缺對創作表現或資
訊流通之保障,考量本法立法之意旨係為防制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
,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仍應以實際受侵害之兒童或少年為限。
*三、爰此,本法所稱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自應排除虛擬兒童色
情之產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慧製造之兒童或少年仿真色情圖畫、擬真之兒童或少年色情
圖畫,以及以真實存在之兒童或少年為創作背景之色情圖畫,因有侵害個人法益之虞,影響
特定兒童或少年之名譽或隱私,仍有處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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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沈伯洋 蔡易餘
連署人:黃捷 張雅琳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沈發惠 吳沛憶 林楚茵 蘇巧慧
何欣純 陳秀寳 羅美玲 郭國文 王美惠 郭昱晴 鍾佳濱 賴瑞隆 李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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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 —— 立法委員羅廷瑋等16人:(附圖2)【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39
41 號】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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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相關罰則,犯案首謀依犯罪情形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幫助犯或向犯罪者購
買、觀看、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者,將最輕本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旨在保護兒少個人法益,目前無實證研究與在地經驗支持其
觀看色情兒少動漫會對真人兒少採取實際行動之論點,為避免動漫繪圖等相關創作產業族群
權益受損,爰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
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以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
電磁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聚焦管理真人所繪製之色情圖畫及電磁
紀錄生成之擬真色情圖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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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林德福 徐巧芯 邱鎮軍 黃仁 廖先翔 顏寬恒 張智倫 盧縣一 林沛祥 涂權吉 鄭正
鈐 廖偉翔 吳宗憲 林思銘 陳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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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 —— 立法委員黃珊珊、黃國昌、吳春城代表黨團:(附圖3)【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4139 號】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2:LCEWA01_110112_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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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
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公布施行。惟本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
施行後,我國仍有網路論壇持續以販售、散布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且持有、甚至參與販售
、散布兒童或少年性影像者不乏我國知名男性演藝人員。顯現民國一百十二年之修法之嚇阻
力仍然有限。為強化我國對兒少權益之保護,並對違反本法規定之人予以最嚴厲之刑事及行
政制裁以及後續日常生活之管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增訂行為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修正「羞恥」相關定義;並拉高本法罰則。(修正條文第
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及第四十四條)
三、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蒐集行為人之相關資料。(增訂條文第五十二條之二)
四、授權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建立全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資料庫。(增訂條文第五十二
條之三)
五、就行為人應施行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部分,準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增訂條
文第五十二條之四)
六、行為人經本條例所定之罪為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限制其住居、施以
科技設備監控,並應定期辦理登記、報到,且應接受司法警察定期或不定期查訪。(增訂條
文第五十二條之五及第五十二條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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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吳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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