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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首次偷嚐禁果就來4次! 他帶國三小女友滾
首次偷嚐禁果就來4次! 他帶國三小女友滾床單慘了
2023-12-14 04:10 聯合報/ 記者陳恩惠
楊姓男子經友人介紹認識國中女小J,兩人進而交往成為情侶,去年底某日楊男趁小J家無
人之際前往拜訪,2人於臥室中獨處時,一時天雷勾動地火,初次偷嚐禁果就當起「半日4
次郎」,事後遭小J雙親發現不對勁報警,桃園地院日前審結,將楊男依對於14歲以上未
滿16歲女子性交4次,判處應執行徒刑8月,緩刑3年並交付保護管束,另得提供80小時義
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
起訴指出,楊男去年間透過友人介紹結識當時仍就讀國中的小女友,明知小J當時年齡為
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竟然沒能忍住,去年底某日趁著小J雙親外出工作、無其他家
人在家時,前往小J位於桃園市中壢區的住處拜訪,卻在參觀小J臥室時,楊男忍不住帶著
小J滾床單,當日午後2人總共發生4次性行為;楊男落網後,分別於警方、檢方調查及法
院進行準備庭時均坦承不諱,經合議庭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認為性交目的是為了滿足性慾,當他完成這個性交犯行時,目的也已實現,若
之後再對同一名女子進行另一次性交行為,顯然是出於另一個犯意而非單一犯意所為的接
續行為。於此案中,楊姓被告在去年底某日午後在被害女子家中,對被害人小J進行4次性
交行為,每次的犯意和行為都不同,因此應分別判決和處罰。
法官審酌,楊姓被告犯後坦承罪行,考量楊某的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等情狀,依對於14
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共4罪,各處徒刑3月,應執行徒刑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同時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
備註:
我算術不好
4罪 X 各3個月 = 應執行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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