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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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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從文字來看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
or
2只有「或」後面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要主席同意
如果你就文義解釋來看兩者都說得通
這個條文所指的事項範圍接近釋字627的國家機密特權
行政首長依其固有權能 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如果這樣的事項還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
就是明顯違反釋字627而違憲
雖然藍白的澄清是說他們的意思是2
但條文不清不楚 從文義來看是有解釋空間的
未來實務運用會不會有爭議是有大問題的
再再顯示了這個立法品質很差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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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回文串
17132
>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
HatePolitics05/22 12:19
-110
Re: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
HatePolitics05/2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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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
HatePolitics05/22 12:49
132 則留言
brian900530 作者的近期文章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
早說之前還沒看到確切的條文先讓子彈飛一下 現在條文有了 就算不論聽證調查權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 光是藐視國會罪的部分就被好幾個學者批評粗糙 不管是實體部分還是程序部分都寫得很差勁 完全不懂藍白在急什麼 要增訂刑事處罰(先不論有沒有違反釋字58
[黑特] 進來學統計
假設有效樣本1068 在95%信心水準 誤差在+-3% 也就是說假設是50% 那53%-47%都有可能 因為53-50或47-50=+-3% 但這只適用於衡量單一個百分比 如果是比較兩個百分比中間的誤差要用不同算法 舉例來說 假設是對比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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