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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現行所謂的試用期三個月法源
看了大家討論的文章,我發覺大家好像都沒有談到為什麼現在會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說法。
現行法源並沒有「試用期」這個詞,但是勞基法有關於員工解雇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這一條翻成白話就是「入職未滿三個月,公司可直接不預告請你立刻離
職」 (其實員工也是,員工三個月內也是想走可以隨時走)
因此就有公司把這前三個月當成「試用期」,但老實說這法條原意是規範解雇預告時間,
如果有雇主拿來刻意前三個月先降薪或縮減福利,跟這法條本意應該是不太符合的。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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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論] 現行所謂的試用期三個月法源
HatePolitics04/3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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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現行所謂的試用期三個月法源
HatePolitics04/3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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