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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二房東簽的租屋合約,房東就得承認嗎?
==========民法443條==========
依據民法第 443 條的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
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規定,這個轉租行為必須是房客只將租屋的「部分」
轉租出去,否則若是將租屋「全部」或「化整為零」轉租出去,仍是「違法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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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在還沒釐清有沒有轉租賃問題前
確實是可以互相叫價
反正嘴砲不用錢
能拖盡量拖
可聰明人多的是
就怕二房東轉租99.999999%出去,保留0.000001持有的大絕招
這個龍年教了全世界最新無成本濺招
那就是租賃建築物時趕快上面樓層
你就能藉此主張租賃物以上新建案所有權
一口氣免除土地購買與持有成本
還騰空身兼原不屬於你用地的合法權利人
在租賃物上蓋新建築物就能成為合法權利人取得
這偉大他媽無敵大絕他媽是誰能想出的
未免也太天才了
厲害啊!
這種暴力有合理完成法律合法性
到底要多少智能才能想出來
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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