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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DPP究竟想怎樣對待中國國籍法問題
前言
必須說當初在處理兩岸婚姻問題上
當時台海兩邊的人超級有智慧
因為處理的方式不但規避了兩岸國籍法問題
也避免了兩邊政治敏感問題
DDP這次真的提到鐵板了
因為問題大了
====正文開始======
中國國籍法規定國籍很神奇
外國人取得規定很奇葩、也很立即!
沒有特殊規定,幾乎可以認定申請即可獲得!
放棄中國國籍的方式看似簡單
可規定也很奇葩!
重點還是得是「外國人」這命題才會讓申請與放棄簡單
至於對本國人方面其規定就很有解釋空間了
要說簡單嘛!
還真如同DPP形容的那樣申請就好,
但問題是在於是否是「外國」這問題
就讓整件事頭大了
因為這得看阿共仔怎麼認定「外國」
若阿共承認『中華民國』是外國
這樣才有放棄國籍的問題
但若發生這樣的事件
就等於阿共仔承認DPP的觀點了
等於.....等於承認了......
但當阿共仔不認為「中華民國」是外國時
那就打臉DPP了
因為就不存在國籍放棄問題
可這一來也另一方面的被動讓事情奇怪起來了
因為DPP得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宗主國,甚至是母國
這樣才能解釋為何放棄中國籍得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
因為若兩邊並非同屬一國
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放棄是簡單的
可偏偏「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外國啊!
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中華民國國民」是他們國民時
這樣放棄國籍的條件才會成立不是嗎?
因為當你要放棄本國國籍才合法啊!
條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的上位單位或母國才合理不是嗎?
可事實不是這樣啊!
因為在國家認定上就產生基本適法性矛盾了啊!
所以DPP政府到底想怎麼面對呢?是想逼迫什麼呢?
因為這是在根本認知問題矛盾不是嗎?
在國籍可以合法放棄前提上
DPP想逼阿共下決定嗎?
難道DPP已經下定決心要做什麼什麼了嗎?
不然幹嘛在這時間點上扯這種逼迫對方下決定的問題呢?
DPP沒事在這時候送把刀給對岸
DPP是想自殺輸誠投降送投名狀
還是DPP想霸王霸氣外放幹大事直接單挑分輸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修正】1980年9月10日【實施日期】1980年9月1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4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5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
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6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7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
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8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
留外國國籍。
第9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10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11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
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15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
事機關。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
安部發給證書。
第17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18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
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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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
週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15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
事機關。
第16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
安部發給證書。
第17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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