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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司法院修法 警方報請檢許可 才能強制驗尿
司法院修法 警方報請檢許可 才能強制驗尿
中國時報 林偉信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40224000409-260106?chdtv
為了查緝毒品,警方強制嫌犯採尿規定,前年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後,司法院23日完成《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未來警方如果有必要性,可在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強制
驗尿;急迫情況則可逕行驗尿,但須在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
,3日內撤銷。
促成修法的案件是因陳姓男子拒絕接受採尿,警方2012年3月23日將他強行押解到醫院,
綑綁在病床上後,由醫師將尿管插入他的尿道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檢方將陳男起訴,承審法官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2022年10月14日,憲法法庭判決,《刑事訴訟法》205條之2「非侵入性強制採尿」的規定
,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從判決日起至遲滿2年失效,且2年內要完成修法;過渡期間
,警方須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才可強制採尿。
司法院院會昨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法,明定檢察事務官及警方,面對調查及蒐
證「非侵入性強制採尿」處分所應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將盡速函請行政院會銜
,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草案規定,檢察事務官及警方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的證據,並有鑑
定的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
,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逕以非侵入方
式採尿,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
,且規範驗尿許可書的內容,及相關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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