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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
※ 引述《PealRay (PealRay)》之銘言:
: 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都是加害者,立委提案修法重罰
: 立委林月琴表示,應重罰製造、販售、持有者;黃珊珊則主張,犯罪刑度應訂立不同量刑
: 標準,散布愈多、量刑愈重。
: 范雲也表示任何形式的未成年性私密影像都是違法且不可容忍,她將提案修法,購買兒少
: 性私密影像就是加害者。
: 吳沛憶評估,加重處罰購買未成年性影像的行為,社會有相當共識,呼籲衛福部積極回應
: 社會期待、打擊性剝削犯罪。
: 黃捷表示她已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提出修法草案,內容包括下載
: 、持有或偷拍非法兒少性私密影像者要加重罰則、要接受身心治療,下載也算是犯罪行為
: 等。
: https://pse.is/5sc2pt
: 支持保護真人兒少,但上述措施麻煩先排除二次元虛擬兒少,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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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為何沒有明確定義兒童和少年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23
反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2
第二條就明確的寫本法兒少是人
刑法沒看到兒少的定義,但另一個
少年事件處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11
也明確寫出是人
所以是不是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中的第二條加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就解決了?
還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一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跟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如果把虛擬圖畫影像要算進來的話,
哪天我帶著我老婆初音未來的看板放在旁邊跟我喝酒是不是會被抓走啊?
新聞標題可能會是:
震驚!初音未來遭到性剝削!
這樣兒少包不包含虛擬圖畫影像的問題是從哪裡開始的呢?
題外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點
為啥全是頓號?
很明顯倒數第二個頓號的意思跟別人不一樣啊?
那個頓號應該是 且 的意思?
其他的都是 或 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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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mgur.com/ffYUy5S
https://imgur.com/NfhBqKk
https://imgur.com/GvPns9s
https://imgur.com/k6hqr8d
https://imgur.com/uVP0C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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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
C_Chat04/10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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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新聞]立委:應重罰製販、持有兒少性影像加害人
C_Chat04/1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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