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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各位遇到那些奇葩的報案?
繼我的 #1c8CW9dM (TPC_Police) 文章
其實網路上常常看到很多人因為一些「自認為被攻擊」言論提告誹謗或公然侮辱
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奔波跑警局、地檢署,但最後通常獲得不起訴處分
以法務部統計妨害名譽不起訴的佔比佔收案超過七成
要不是現在檢察官起訴標準很高,很顯然是告訴人本身因為幾句可能涉及妨害名譽罪去搜集
資料到警局提告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起訴和簡易判決處刑書都只是極少數的部分
內容大致上都是很明顯的公然侮辱或誹謗(例如罵三字經)
但警方端不可能因為不起訴佔比高而不受理,而且告訴人也會動輒投訴吃案
我看過離譜的還有幾年前某人因為有人說要向他的主管投訴然後錄音截圖告對方恐嚇罪,當
然也是不起訴處分
(妨害自由起訴率其實也低於全體案件平均)
這類很顯然不起訴的案件,警察不能不受理,訴訟是民眾的權利,但所謂的告訴、告發有多
少是本來不該提的,很明顯就是找麻煩或以刑事逼民事調解,而這些因為都是事實,沒有捏
造也不構成誣告罪
聯合報幾年前也有談到這件事情,誣告罪形同虛設,因為只要內容事實,即便構成犯罪極低
也不構成誣告,造成不是為了捍衛自己權益,而是用公權力當工具嚇阻他人、找人麻煩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amp/story/11678/6715025
前面談到的警詢筆錄,假設澎湖A不滿宜蘭B在網路上說要投訴他,去提告恐嚇或妨害名譽
言論是事實沒有捏造,所以不構成誣告,但宜蘭B要特地到澎湖做筆錄
因為B是犯罪嫌疑人,如果收到通知書到案,有可能被拘提甚至被通緝
但跑一趟換來就只是一張不起訴處分書
不知道實務上第一線警員有沒有如聯合報鳴人堂說的,遇到這種顯然沒有犯罪事實的濫訴?
只要一天到晚處理這種顯然不構成起訴的案件,其他真正要辦案的勢必被排擠,造成全國檢
警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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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網路犯罪警詢通知書移轉管轄?
有個問題想請教網路上的各位現職或前警察同仁 如果說檢察署、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被告可以透過移轉管轄方式處理 但在警局的通知書,似乎沒有相關規定 假設網路上爭執,有人抓到小把柄,去警局提告 只是純粹的筆戰,沒有造謠他人或污辱人的前提下 在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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