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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律見解
代po 勿回站內信,文章有點長,慎入
有感覺這一週鄉民對於某教師的解聘案討論得沸沸揚揚
於是,想說來分享一下法律見解,也請各位鄉民理性看待,
以下分成五部分說明,分別為
事實概要 適用法條說明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教育局作法之適法性 其他再商榷事宜
一. 事實概要(資料來源: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書 + 教育部教師申訴再評議書)
1. 該師為國小代理教師,且借調至教育局工作
2. 工作期前間出現,偽造公文書 + 偽造主管簽名 + 隱匿公文書等事
3. 經教育局啟動行政調查且經輔導無效
4. 學校以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解聘該師
二.適用法條說明
1. "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其實這條就是大法官解釋第702號認定違憲的條文的前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而違憲理由乃是"不得再聘為教師"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處罰太重
於是,才修法改成現行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但是仍舊擺脫不了
教師行為被課予高道德義務?
目前實務上比較能接受"婚外情"屬於"私德"(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書函)
至於,師生戀(以下案例皆為高中以下)
(女師對男學生)沒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
(男師對女學生)解聘==>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59 號判決
其餘行為也能被當成解聘的理由? 酒駕 ?
2. 因為該條文過於抽象,於是,教育部進行補充說明
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
內容略以
"...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之內涵....
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
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為範疇..."
"...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
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
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
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白話一點,就是要看你的行為是否足以為學生表率,如以教育部函釋來看
應該連 闖紅燈 / 亂丟垃圾 / 隨地吐痰...等都是要解聘的
3. 個案教師行為
偽造公文書或簽名等,是不符合社會多數道德標準及善良風俗,至於影響學生
身心嚴重與否? 單從現有評議書資料,看不出來,而這也是最爭議和無共識的
當然有人會主張該師行為不足為學生榜樣,如此一來,就陷入高道德的要求了
,應該連 婚外情 / 丟垃圾 / 闖紅燈...等都是了
4. 個人看法
不認同該師有偽造等情事,至於足以為學生表率? 需要更多資料來佐證
三.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1. 事實面,教育局發起並製作行政調查報告
2. 法律上,依據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是由"學校查證",
畢竟教育局不是學校,學校也不是教育局
3. 法律上,依據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和第4條,
學校應該遵循以下步驟:
(1) 召開校事會議 (2) 組成調查小組 (3) 製作調查報告 (4) 審議調查
報告 (5) 教評會審議 (6) 教育局核准
4. 事實面,學校並無(1)-(4)之流程,而直接進行(5)-(6)之流程
5. 於是,可知學校處理流程顯然不合於現行規定
6. 至於,代理教師是否適用上開解聘辦法,這將是後續攻防的重點了
四. 教育局相關作法之適法性
由於評議書均無相關具體載記,僅提出相關法律疑慮
1. 教育局行政調查之規定? 有如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迴避/人數/專業程度...等
2. 教育局輔導行為之規定? 有如輔導人員成員資格/專業程度...等
3. 教育局球員兼裁判? 自己做調查報告==> 學校配合辦理 ===> 教育局核准
五. 其他再商榷事宜
1.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處分是 教育局公文指示? 學校自行判斷?
2.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合於比例原則? 有無調任其他單位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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