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wseki206: 一、在現行法制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 12/06 15:49
→ pwseki206: 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12/06 15:49
→ pwseki206: 公眾議題相關有關之事」、「適當評論」乃「經綜合評價 12/06 15:49
→ pwseki206: 後屬適當之個人主觀評論意見」。PTT係屬受中華民國法 12/06 15:49
→ pwseki206: 律所拘束之網路論壇,上開上位法之見解亦應酌採。合先12/06 15:49
→ pwseki206: 敘明。12/06 15:49
你說的是刑法第311條?這裡是股板不是現實法院,你拿刑法套用在4-5-1?我檢舉的是4-5-1
而不是4-11欸?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 pwseki206: 三、查檢舉人於近日確有於邊緣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勵並 12/06 15:49
→ pwseki206: 惹起曾於本版遭受水桶處分之版友針對現任版主提出罷免 12/06 15:49
→ pwseki206: 案,而罷免案之本身不僅為私人之間之紛爭與事務,而係 12/06 15:49
→ pwseki206: 關係整體討論區之使用者權益之公眾事務。對此,應屬可 12/06 15:49
→ pwseki206: 受公評之事(意即與公共議題有直接相關)而在違規認定上 12/06 15:49
→ pwseki206: 宜採取最嚴格之標準。又,檢舉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 12/06 15:49
→ pwseki206: 屬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 12/06 15:49
→ pwseki206: 義務。12/06 15:49
→ pwseki206: 七、查違規說明僅摘出邊緣人版即主觀認定本人對於特定12/06 15:49
→ pwseki206: 版版友引戰難免過於牽強。經查,違規說明之言論係本版12/06 15:49
→ pwseki206: 其他版友在問及這樣的不合理行為之來源為何,本人即予12/06 15:49
→ pwseki206: 以答覆,在定性上應屬中性行為。倘若任由檢舉人加以歪 12/06 15:49
→ pwseki206: 曲逕指本人有一對於整體邊緣人版進行引戰行為,此舉不12/06 15:49
→ pwseki206: 僅是強行將主觀臆測與推斷加諸於本人身上,亦與本人之12/06 15:49
→ pwseki206: 主觀想法(因本人欲批判之對象為近日無理由之罷免與救12/06 15:49
→ pwseki206: 濟之行為者)有違。12/06 15:49
他板事務與股板無關,小組長都說過了不要帶入他板事務。
在ptt有一萬多個看板,板主有那麼多人,怎麼會是公眾人物,股板甚至不是我所管轄的看
板,在股板我也只是一般使用者,連板主權限都沒有,股板板規也沒有將批評公眾人物列
入免責範圍。
再者,你在推文中也並非只有對我個人進行引戰,而是針對整個看板進行引戰,從推文中
的「某版鬧版集團」、「這群」、「他們」、「那群高挫折者」就可以知道是在針對該特
定看板而非僅針對我個人。
→ pwseki206: 五、毫無是非屬針對公共事務做成之合理評論或較具主觀 12/06 15:49
→ pwseki206: 性與強烈性之批判而不成立引戰。的確,針對特定版友之 12/06 15:49
→ pwseki206: 處份難免會有不當之處,然而,經查受影響之版友之權利 12/06 15:49
→ pwseki206: 已經獲得回復,貿然指摘其為不適任版主而應予以罷免不 12/06 15:49
→ pwseki206: 僅於情、於理、於法均有過當之處(意即,單單憑一兩件 12/06 15:49
→ pwseki206: 錯判即貿然指摘其執法不當,難免過於武斷)。因此,本 12/06 15:49
→ pwseki206: 人之毫無是非是在指摘上開罷免案之提案人與教唆人在欠 12/06 15:49
→ pwseki206: 缺正當性下罔顧其他過往執法之經驗與紀錄即行武斷推定 12/06 15:49
→ pwseki206: 其不適格之批判,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之合理評論。 12/06 15:49
這已經不是板主laptic第一次執法不當了,過去就曾將未曾於Stock、Stockpicket發言的
板友擅自水桶,並被群組長提醒 #1a78J3Ie (AboutBoards):
6. 板主握有影響使用者使用看板之重大系統權限,運用此權力時務必心平氣和,
小心謹慎,執行前務必再三確認符合板規 -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如今卻又將未違反板規的個人推文以「聚眾鬧板」水桶10年並禁止申訴,於情、於理、於
法均有過當之處。
根據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537445634.A.D35.html
一、
為保障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履行本站對使用者受處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權益之保證,
具體實踐#1ReeLWvv (BoardCourt)所述之價值與精神
站務方保障所有使用者皆有申訴之權利,這篇文章還是laptic貼給我看的,有需要且lapti
c本人同意的話我可以公開此站內信以供查證,現在卻又無視站規禁止使用者申訴,明顯
無視群組長的提醒,指謫其板務執行過當之處又怎麼會是毫無是非?
→ pwseki206: 六、鬧版之定義經查各版暫無統一之定義,但或有認為僅 12/06 15:49
→ pwseki206: 需有干擾或影響看板秩序即可成立。經查,檢舉人與受教 12/06 15:49
→ pwseki206: 唆人在欠缺救濟實益之下不斷透過各式檢舉程序就即為枝 12/06 15:49
→ pwseki206: 微末節之各式事件反覆進行救濟聲請,此舉除或有造成版 12/06 15:49
→ pwseki206: 主與小族長之困擾之虞外,此等行為在評價上難免也令人12/06 15:49
→ pwseki206: 質疑其是否具有基於干擾版主或小組長之執法之意欲而為12/06 15:49
→ pwseki206: 之。因此本人基於上開涵攝而對於其爭議性言行以鬧版稱12/06 15:49
→ pwseki206: 之,在定性上也僅為對於檢舉人與受教唆人不斷透過各式 12/06 15:49
→ pwseki206: 方式進行之不當救濟申請之質疑而難認有引戰之適用。 12/06 15:49
罷免是組規授予的權利,使用者合乎規定的替自己爭取權利又怎麼會是鬧板、意圖顛覆股
板?
推 pwseki206: 另,前版主應負之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除依據現行法 12/06 16:43
→ pwseki206: 歸得以推斷外,於本站其他群組之過往見解亦認為「至於 12/06 16:44
→ pwseki206: 小組長、群組長、板主等是否為公眾人物,其主題為討論 12/06 16:45
→ pwseki206: 本站群組事務,廣義而言適用公眾人物之定義」,故本人 12/06 16:45
→ pwseki206: 答辯主張之檢舉人負有特別容忍義務亦非無理由之主觀見 12/06 16:45
→ pwseki206: 解。上開實務見解併以敘明。 12/06 16:46
其他群組是其他群組的事,與股板、財金法律研究院小組、國家研究院群組無關,另外也
如我前面所論述,該推文並非僅針對擔任板主職的我個人而是針對特定群體。
以鬧板集團、挾帶私人恩怨、高挫折者、意圖顛覆股板及搞亂ptt等言論誣衊特定看板之群
體,指責該特定群體「根本不會來股版但很想控制股版」更是與事實嚴重相背,已對該群
體構成引戰,對該群體進行言語侮辱、挑釁、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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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FhhzB4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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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89.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701860123.A.7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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