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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最新2023-12-06 2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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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 ( 9088 )
pwseki206: 一、在現行法制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 12/06 15:49
pwseki206: 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12/06 15:49
pwseki206: 公眾議題相關有關之事」、「適當評論」乃「經綜合評價 12/06 15:49
pwseki206: 後屬適當之個人主觀評論意見」。PTT係屬受中華民國法 12/06 15:49
pwseki206: 律所拘束之網路論壇,上開上位法之見解亦應酌採。合先12/06 15:49
pwseki206: 敘明。12/06 15:49
你說的是刑法第311條?這裡是股板不是現實法院,你拿刑法套用在4-5-1?我檢舉的是4-5-1 而不是4-11欸?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pwseki206: 三、查檢舉人於近日確有於邊緣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勵並 12/06 15:49
pwseki206: 惹起曾於本版遭受水桶處分之版友針對現任版主提出罷免 12/06 15:49
pwseki206: 案,而罷免案之本身不僅為私人之間之紛爭與事務,而係 12/06 15:49
pwseki206: 關係整體討論區之使用者權益之公眾事務。對此,應屬可 12/06 15:49
pwseki206: 受公評之事(意即與公共議題有直接相關)而在違規認定上 12/06 15:49
pwseki206: 宜採取最嚴格之標準。又,檢舉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 12/06 15:49
pwseki206: 屬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 12/06 15:49
pwseki206: 義務。12/06 15:49
pwseki206: 七、查違規說明僅摘出邊緣人版即主觀認定本人對於特定12/06 15:49
pwseki206: 版版友引戰難免過於牽強。經查,違規說明之言論係本版12/06 15:49
pwseki206: 其他版友在問及這樣的不合理行為之來源為何,本人即予12/06 15:49
pwseki206: 以答覆,在定性上應屬中性行為。倘若任由檢舉人加以歪 12/06 15:49
pwseki206: 曲逕指本人有一對於整體邊緣人版進行引戰行為,此舉不12/06 15:49
pwseki206: 僅是強行將主觀臆測與推斷加諸於本人身上,亦與本人之12/06 15:49
pwseki206: 主觀想法(因本人欲批判之對象為近日無理由之罷免與救12/06 15:49
pwseki206: 濟之行為者)有違。12/06 15:49
他板事務與股板無關,小組長都說過了不要帶入他板事務。 在ptt有一萬多個看板,板主有那麼多人,怎麼會是公眾人物,股板甚至不是我所管轄的看 板,在股板我也只是一般使用者,連板主權限都沒有,股板板規也沒有將批評公眾人物列 入免責範圍。 再者,你在推文中也並非只有對我個人進行引戰,而是針對整個看板進行引戰,從推文中 的「某版鬧版集團」、「這群」、「他們」、「那群高挫折者」就可以知道是在針對該特 定看板而非僅針對我個人。
pwseki206: 五、毫無是非屬針對公共事務做成之合理評論或較具主觀 12/06 15:49
pwseki206: 性與強烈性之批判而不成立引戰。的確,針對特定版友之 12/06 15:49
pwseki206: 處份難免會有不當之處,然而,經查受影響之版友之權利 12/06 15:49
pwseki206: 已經獲得回復,貿然指摘其為不適任版主而應予以罷免不 12/06 15:49
pwseki206: 僅於情、於理、於法均有過當之處(意即,單單憑一兩件 12/06 15:49
pwseki206: 錯判即貿然指摘其執法不當,難免過於武斷)。因此,本 12/06 15:49
pwseki206: 人之毫無是非是在指摘上開罷免案之提案人與教唆人在欠 12/06 15:49
pwseki206: 缺正當性下罔顧其他過往執法之經驗與紀錄即行武斷推定 12/06 15:49
pwseki206: 其不適格之批判,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之合理評論。 12/06 15:49
這已經不是板主laptic第一次執法不當了,過去就曾將未曾於Stock、Stockpicket發言的 板友擅自水桶,並被群組長提醒 #1a78J3Ie (AboutBoards): 6. 板主握有影響使用者使用看板之重大系統權限,運用此權力時務必心平氣和, 小心謹慎,執行前務必再三確認符合板規 -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如今卻又將未違反板規的個人推文以「聚眾鬧板」水桶10年並禁止申訴,於情、於理、於 法均有過當之處。 根據https://www.ptt.cc/bbs/BoardCourt/M.1537445634.A.D35.html 一、 為保障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履行本站對使用者受處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權益之保證, 具體實踐#1ReeLWvv (BoardCourt)所述之價值與精神 站務方保障所有使用者皆有申訴之權利,這篇文章還是laptic貼給我看的,有需要且lapti c本人同意的話我可以公開此站內信以供查證,現在卻又無視站規禁止使用者申訴,明顯 無視群組長的提醒,指謫其板務執行過當之處又怎麼會是毫無是非?
pwseki206: 六、鬧版之定義經查各版暫無統一之定義,但或有認為僅 12/06 15:49
pwseki206: 需有干擾或影響看板秩序即可成立。經查,檢舉人與受教 12/06 15:49
pwseki206: 唆人在欠缺救濟實益之下不斷透過各式檢舉程序就即為枝 12/06 15:49
pwseki206: 微末節之各式事件反覆進行救濟聲請,此舉除或有造成版 12/06 15:49
pwseki206: 主與小族長之困擾之虞外,此等行為在評價上難免也令人12/06 15:49
pwseki206: 質疑其是否具有基於干擾版主或小組長之執法之意欲而為12/06 15:49
pwseki206: 之。因此本人基於上開涵攝而對於其爭議性言行以鬧版稱12/06 15:49
pwseki206: 之,在定性上也僅為對於檢舉人與受教唆人不斷透過各式 12/06 15:49
pwseki206: 方式進行之不當救濟申請之質疑而難認有引戰之適用。 12/06 15:49
罷免是組規授予的權利,使用者合乎規定的替自己爭取權利又怎麼會是鬧板、意圖顛覆股 板?
pwseki206: 另,前版主應負之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除依據現行法 12/06 16:43
pwseki206: 歸得以推斷外,於本站其他群組之過往見解亦認為「至於 12/06 16:44
pwseki206: 小組長、群組長、板主等是否為公眾人物,其主題為討論 12/06 16:45
pwseki206: 本站群組事務,廣義而言適用公眾人物之定義」,故本人 12/06 16:45
pwseki206: 答辯主張之檢舉人負有特別容忍義務亦非無理由之主觀見 12/06 16:45
pwseki206: 解。上開實務見解併以敘明。 12/06 16:46
其他群組是其他群組的事,與股板、財金法律研究院小組、國家研究院群組無關,另外也 如我前面所論述,該推文並非僅針對擔任板主職的我個人而是針對特定群體。 以鬧板集團、挾帶私人恩怨、高挫折者、意圖顛覆股板及搞亂ptt等言論誣衊特定看板之群 體,指責該特定群體「根本不會來股版但很想控制股版」更是與事實嚴重相背,已對該群 體構成引戰,對該群體進行言語侮辱、挑釁、謾罵。 -- https://i.imgur.com/FhhzB4L.jpg
Re: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89.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701860123.A.7C0.html

Re: 回文串

13151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StockPicket12/06 10:43
997
> Re: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StockPicket12/06 18:55
110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StockPicket12/08 00:46

97 則留言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18:56:39

YU1225, 1F
需要我幫你重發文嗎?你檢舉跟是不是版主有什麼差別

YU1225, 2F
這是股版 不是法院 一個在講法律…一個說版規 雞同鴨講

laptic, 3F
被檢舉人如有意見補充,請直接回文說明,謝謝

YU1225, 4F
明顯就有違規 版主一直不處理 上訴到小組版比較快

YU1225, 5F
看以前版規 說任何族群 用不雅敘述就成立

YU1225, 6F
規則不要一下他可以 別人不可以 一樣自然就沒人會說話了

YU1225, 7F
其實你已經被他牽著走了..就他違規的去檢舉即可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19:45:19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19:49:00

pwseki206, 8F
針對上開反對答辯,本人答辯如下:

pwseki206, 9F
一、PTT乃身為眾多個版之討論區,個版之重要性與知名

pwseki206, 10F
度或有不同。若檢舉人身為一般小版版主,則強加認定其

pwseki206, 11F
與其他大版版主具有同樣之社會地位與期待可能或難謂其

pwseki206, 12F
正當。然,檢舉人既曾任希洽板版主,西洽版不僅在卡漫

pwseki206, 13F
夢工廠群組乃至於全PTT都具有重要知名度與地位(據鄉民

pwseki206, 14F
百科記載:希洽板每天文章動輒數百篇,人氣也常駐前十

pwseki206, 15F
,甚至前五),對於整體社會風氣與形象之形塑亦具有相

pwseki206, 16F
當之重要性。據此,難認如此長年居於全站前十之重要版

pwseki206, 17F
面版主不屬公眾人物而毋需忍受外界檢視與監督。

pwseki206, 18F
二、如前揭答辯,係爭言論主要是針對特定社會事實加以

pwseki206, 19F
討論與批判。又,集團、這群、他們等名詞充其量僅能得

pwseki206, 20F
出本人批判之對象為二人以上之複數概念,在主詞無法特

pwseki206, 21F
定之情況僅能得知本人所指之對象係特定群體,但在未標

pwseki206, 22F
明主詞之情況下擅自認為係對特定看板之使用者進行之引

pwseki206, 23F
戰難免過於牽強且無限上綱。又,高挫折者在政治與社會

pwseki206, 24F
學上係指因為家庭關係等因素造成之內心有所不滿之人群

pwseki206, 25F
集體之名詞,若貿然遽指其為引戰,則一般學術上對於群

pwseki206, 26F
體之心理特徵之詮釋引述豈不全有引戰之嫌?

pwseki206, 27F
三、版主之適任與否各版自有監督與制衡機制予以監察,

pwseki206, 28F
檢舉人自身身為前版主理應自明。然偶發之錯誤判決是否

pwseki206, 29F
足以構成不適任之重大違誤會因不同之認定標準而有所不

pwseki206, 30F
同:嚴格認定者會認為一次過錯即應解職、寬鬆認定者會

pwseki206, 31F
認為須連續犯錯即應解職。因此,在各方心證寬嚴不一支

pwseki206, 32F
情況下,社會各界均有可能對此進行評價:支持者或認為

pwseki206, 33F
此等言行是從嚴監督執法者,然嚴格認定者亦會認為此等

pwseki206, 34F
行為毫無正當性可言。爰此,考量檢舉人反覆就支微末節

pwseki206, 35F
之事反覆進行無異議爭執之行為(合理與否社會自有公斷)

pwseki206, 36F
,本人指摘其為欠缺是非之過當行為亦僅數合理或充其量

pwseki206, 37F
較嚴厲之之社會行為評價而難認其有惡意引戰之嫌。

pwseki206, 38F
四、承上,指摘檢舉人鬧版與顛覆股版亦同,此等反覆檢

pwseki206, 39F
舉行為不僅影響版主與小組長甚鉅,且此等行為讓相關人

pwseki206, 89F
在適用上難免會用到各式本版未必有明文規定的概念而加

pwseki206, 90F
以審判。若依檢舉人之見解,則執法恐有窒礙難行之虞。

pwseki206, 91F
為何本人於答辯時多次使用上位實體法律之概念?原因無他

pwseki206, 92F
因為實定法乃具有一定社會約制力之法規範,即便PTT執法

pwseki206, 93F
未必受其直接拘束,但實體法之規定仍在某些程度上影響

pwseki206, 94F
各版版規之規範與適用。補予說明如上。

YU1225, 95F
這邊是版規 不是來跟你說法律的 別再跳針啦…

YU1225, 96F
你去人家版上要遵守版規 不是要人守法律的..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22:38:17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22:40:27

YU1225, 97F
你去看我檢舉的 他竟然鬼扯說就算有違規也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