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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最新2023-11-06 19:16:00
留言58則留言,7人參與討論
推噓8 ( 8050 )
主旨: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問題: 近日aloness版主大量使用股檢版4-3 檢舉非當事人推文。 但該法條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章作回文者,水桶30天 。" 很明確的寫了是針對「回文」而不是「推文」。 我想a版主應該是想偷渡#1aZNKp2Y (StockPicket)當時的暫時條款 當時l版主不經討論,自己宣布要用「回文」的法條來判罰「推文」 先不討論這點合不合理,這個臨時條款效期只有7天,早在6/24就無效了。 依照該公告文描述:「未來再有類似情事者,將依股檢板板規 4-6 經板主群討論後處分。」a版主理應是最了解版規的人,不應該會犯這種錯吧。 再來討論使用版規4-6的合理性 「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 我以f204137的案件為例,f版友在跟自己相關的檢舉文#1bHZ_nfv (StockPicket) 表示自認確實受到侵害。 https://i.imgur.com/uTaREjF.png
[詢問] 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a版主還記得被你自己修掉的那兩條推文寫什麼嗎? 要不要請l版主幫你看一下修改紀錄? 還是我幫你還原一下,你當時應該是說4-5-1的部分以「當事人」自行檢舉的那篇為主 我應該沒記錯吧? 怎麼要檢舉的時候#1bHx5dGl (StockPicket),f版友就又變成不是當事人了? 你要想清楚啊= = 再退一步講,就算真的被你認定f版友不是當事人好了。 f版友就是案件的相關人士,對案件發表一些看法,符合「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嗎? 建議版主若真的覺得推文有嚴重影響板務運作,應該先針對推文明定規定,公告後再執行 連你自己都搞不清,一般使用者要怎麼遵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6.1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Picket/M.1699200980.A.AC6.html

58 則留言

※ 編輯: a069275235 (114.44.6.125 臺灣), 11/06/2023 00:25:10

BlueBird5566, 1F
當事人指的是,檢舉人跟被檢舉人

BlueBird5566, 2F
用法律來說,當事人就是原告跟被告

BlueBird5566, 3F
如果A罵B,C告A公然侮辱。 C跟A就是訴訟的當事人

BlueBird5566, 4F
,而法官會說被罵的是B不是C,所以C不能告A

BlueBird5566, 5F
至於前半部那一段我也看不懂他在幹嘛。臨時公告都

BlueBird5566, 6F
已經過期了。如果要禁止要在重新公告一次

YU1225, 7F
可能想搞人吧…看他爬10/10推文…針對我

YU1225, 8F
版主最重要的是公正客觀 才會讓人尊重

aloness, 9F
4-3規定尚在你詢問的下一篇的「版規」內

YU1225, 10F
這版規當初不是要禁止人吵架妨礙到版務才訂的嗎?

YU1225, 11F
如果影響到.可以推文事先警告 想必有聽到的人都不會在推

YU1225, 12F
文 這裡都是文明人

BlueBird5566, 13F
公告在下一片篇又怎麼了?我可以幫你貼出來

BlueBird5566, 14F
[詢問] 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BlueBird5566, 15F
原Po的前幾行就寫了,4-3規定的是回文,並非推文。

BlueBird5566, 16F
你又回答他版規在下一篇,是有回答問題嗎

a069275235, 17F
我明白藍鳥大的意思,但股檢版有股檢版的玩法,在這裡

a069275235, 18F
C還真的可以告A。而且按照過往的經驗,同一案件是以先

a069275235, 19F
檢舉的檢舉文為優先處裡。按照往例 C先檢舉A之後,B又

a069275235, 20F
自己想檢舉A,可能還不會被受理。所以「當事人」在這

a069275235, 21F
裡的定義,我覺得還有討論的空間

aloness, 22F
過往的判決大多是罰推文,故援前例這裡我當做是"回應"的

aloness, 23F
意思

YU1225, 24F
這版規實務上不對吧!要是有案件要申訴

YU1225, 25F
被水桶 請問要怎發申訴…?

YU1225, 26F
請版主好好思考判斷 討論清楚

BlueBird5566, 27F
不要來亂,就可以申訴了

BlueBird5566, 28F
你以為去法院亂,不會有事嗎

a069275235, 29F
過往本版4-3的判決只有三次 #1XW_ULkg (StockPicket)

a069275235, 31F
後兩次都是在臨時條款存續時間的案例。

a069275235, 32F
而第一次是因為當時4-3真的包含不能推文,但是沒幾天

a069275235, 33F
後就修正掉了#1Xf86ujV (StockPicket),此篇公告內明

a069275235, 34F
訂「開放對他人檢舉案推文補充」。想問問看a版主現在

a069275235, 35F
是想引用哪一次的判例?

YU1225, 36F
我是不知道版主增加工作量也要檢舉本人推文的起因啦?還特

YU1225, 37F
地翻倒10/10號檢舉本人推文?

YU1225, 38F
那請問為何視而不見更近的推文違規?

YU1225, 39F
#1bDuZQ_6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你想幹嘛

YU1225, 40F
10/24這篇推文更是一堆非本人推文

YU1225, 41F
希望你能公正客觀!讓股版更好

centaurjr, 42F
不要來亂,就可以申訴了+1

centaurjr, 43F
另外舉例一堆別人推文怎麼不檢舉你可以檢舉阿

centaurjr, 44F
另外我覺得不應該用4-3 應該用4-6...

centaurjr, 45F
公告都講了有類似情形採用4-6討論決定了

YU1225, 46F
為何要檢舉本版的推文 讓版務增加呢?

BlueBird5566, 47F
沒有太誇張的也不會被檢舉

a069275235, 48F
fj第一次來 以被害人身分推個文就被檢舉了耶= =

f204137, 49F
這裡被水桶就被水桶吧 不常來這裡 我確實不知違版規了

f204137, 50F
4-6這條要怎麼解釋都ok的

YU1225, 51F
師傅加油 你的觀念才是正向股版

BlueBird5566, 52F
他不是第一次來

BlueBird5566, 53F
https://i.imgur.com/YeEXAze.png 二行推文也不足
[詢問] 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BlueBird5566, 54F
以影響板務運作

ciccio, 55F
反正現在股版就是好笑,說個抗中保台也要被政治桶

ciccio, 56F
上PTT十幾年了,只能說現在真奇葩

BlueBird5566, 57F
最多也就一年,哪來的十幾年

BlueBird5566, 58F
噢我看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