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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主旨:關於非當事人推文
問題:
近日aloness版主大量使用股檢版4-3 檢舉非當事人推文。
但該法條 "對非當事人之檢舉、申訴分類之章作回文者,水桶30天 。"
很明確的寫了是針對「回文」而不是「推文」。
我想a版主應該是想偷渡#1aZNKp2Y (StockPicket)當時的暫時條款
當時l版主不經討論,自己宣布要用「回文」的法條來判罰「推文」
先不討論這點合不合理,這個臨時條款效期只有7天,早在6/24就無效了。
依照該公告文描述:「未來再有類似情事者,將依股檢板板規 4-6
經板主群討論後處分。」a版主理應是最了解版規的人,不應該會犯這種錯吧。
再來討論使用版規4-6的合理性
「其餘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而未列於板規者,板主群得於討論後另行處分。」
我以f204137的案件為例,f版友在跟自己相關的檢舉文#1bHZ_nfv (StockPicket)
表示自認確實受到侵害。
https://i.imgur.com/uTaREjF.png
a版主還記得被你自己修掉的那兩條推文寫什麼嗎?
要不要請l版主幫你看一下修改紀錄?
還是我幫你還原一下,你當時應該是說4-5-1的部分以「當事人」自行檢舉的那篇為主
我應該沒記錯吧?
怎麼要檢舉的時候#1bHx5dGl (StockPicket),f版友就又變成不是當事人了?
你要想清楚啊= =
再退一步講,就算真的被你認定f版友不是當事人好了。
f版友就是案件的相關人士,對案件發表一些看法,符合「影響板務運作之行為」嗎?
建議版主若真的覺得推文有嚴重影響板務運作,應該先針對推文明定規定,公告後再執行
連你自己都搞不清,一般使用者要怎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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