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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金管會前主委陳冲疾呼修證交法 TDR爭議不該再生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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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02-08 06:53:00
留言74則留言,18人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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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 金管會前主委陳冲疾呼修證交法 TDR爭議不該再生冤案...錯誤法條侵人權 原文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206/2434997.htm 發布時間: 2023/02/06 記者署名: 陳以昇 原文內容: 金管會前主委陳冲日前與法界、學者對台灣存託憑證(TDR)做出見解,認為基於法律明 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避免用錯誤的法條造成冤案; 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教授,及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皆出面作證,認為 財政部76年第900號公告根本未將TDR包括在核定的範圍內,根本不能以此公告定調。 日前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與中華人權協會及臺灣法曹協會對 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進行研討,希望促使主管機關正視臺灣存託憑證(TDR)未經 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作為未來證券交易法修法與法院判決的方向,藉此提升人權保 障,更呼籲有關單位儘速修法,避免冤案再生。 另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因涉嫌炒作臺灣存託憑證,一審遭臺北地院重判18年有期徒刑 ,案送二審時,時任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現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郭土木教授,到高等 法院出庭當鑑定人,指出當時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根本未將TDR包括在核定 之範圍內,何以用此作為依據判決。 這起爭議源自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 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一貫主張臺灣存託憑證屬76年 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金管會前主委陳冲、前金管會專門委員林國全教授、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處長郭土木教授 ,均已指明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司法機關自不得再 恣意代主管機關創造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依據,否則不但淪為法官 造法,更對人權造成莫大侵害。 心得/評論: 看新聞內容,TDR目前不算是有價證券? 記得2010年左右,一推TDR上市, 910579 歐聖似乎坑殺了不少人? 最大咖的應該就是9151 中國旺旺跟 916665爾必達(記憶體那家) -- 桃園之光 https://i.imgur.com/ZGzxwg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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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則留言

whatyousay, 1F
覺得有問題再任的時候為什麼不修= =

meowgy, 2F
當個行政院長的人, 握過權力, 卻來叫別人修法很好笑

pwseki206, 3F
這是要幫誰開脫?一個不斷介入司法的團體還有臉嘴別

pwseki206, 4F
人喔?

pwseki206, 5F
看看中華人權協會跟臺灣法曹協會的Profile...水很深

pwseki206, 6F
喔(笑

a069275235, 7F
早說 怎麼不早說 你怎麼不早說

asiguo, 8F
TDR居然不是有價證券 結果一堆虛擬貨幣token又說是

asiguo, 9F
有價證券 腦袋錯亂

amaranth5566, 10F
說的好像自己是局外人

fenix220, 11F
博拍醮再來靠夭

WTF55665566, 12F
不下曾銘宗

WTF55665566, 13F
又要重演曾立委打臉曾主委的戲碼了嗎?

x001611, 14F
這種被抓應該 還敢說冤枉

kilik0960, 15F
在任都不做...下任才要呼籲(?

castlewind, 16F
下台後 就不怕得罪人了(誤)

crazyqq, 17F
噗 任內在幹嘛?

genius721105, 18F
你任內搞出來的

cityport, 19F
76年是財政部吧..那時候也沒有TDR..後來有沒有函釋

cityport, 20F
如果沒有..那確實是陳沖是對的

cityport, 21F
金管會找出函釋就能一槍斃命..估計是沒有

cityport, 22F
那時候的財政部長是錢純..接任的是鼎鼎有名郭婉容

jamupme, 23F
陳沖在任的時候 財政部有搞這齣嗎?

cityport, 24F
財政部86年12月11日台財稅第861922464號函釋有說明

cityport, 25F
"意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

cityport, 26F
估計是在吵這個

cityport, 27F
這要去問邱正雄了...哈哈哈

Kydland, 28F
一定是有藍營的人踩到啦 啊不然怎麼以前不講 而且

Kydland, 29F
也不是2016換黨執政就吵 是最近才吵 擺明就是有人

Kydland, 30F
踩到雷

cityport, 31F
應該就是新聞寫的那位吧

bitlife, 32F
擷圖前先記錄一下本篇為 #1ZuRVxQz ,以免之後找不到

bitlife, 33F
不知道為什麼有記者要定期發TDR稿也有人轉貼,但是這

bitlife, 34F
樣根本沒什麼用. 上一篇和這一篇內容大同小異,但是

bitlife, 35F
都只提第6條第1項,故意不提第2項.第6條第2項很清楚

bitlife, 36F
有寫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

bitlife, 37F
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

bitlife, 38F
券. 外國股票明顯是有價證券,而TDR是表明該外國股票

bitlife, 39F
的[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法官法條如果比

bitlife, 61F
交易的,或許還有機會拗一下是不是屬於證交法所謂的

bitlife, 62F
有價證券,但是在台灣準備要上市櫃或已上市櫃就適用

bitlife, 63F
5-8條(當然也包括有價證券定義)

bitlife, 64F
準用

bitlife, 65F
至於各部會認定與解釋似有矛盾常常是因為不同法律的

bitlife, 66F
結果,財政部是最常有此狀況的.一個常見的狀況是違建

bitlife, 67F
被稅務單位發現,就會發通知要繳房屋稅,但拿財政部說

bitlife, 68F
要繳稅來去和建管機關爭辯是合法建築一點用都沒有

bitlife, 69F
財政部認定為權利金,頂多是說財政部認為徵稅比較權

bitlife, 70F
證類,而權證當然是有價證券. 不能說券商發行權證的

bitlife, 71F
收入是權利金,不是權證交易收入,所以就此說權證不是

bitlife, 72F
有價證券.

bitlife, 73F
徵稅比照權

bitlife, 74F
不是證券交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