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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未上市櫃公司 員工認股 離職 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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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12-08 18:21:00
留言32則留言,12人參與討論
推噓10 ( 10022 )
※ 引述《kastaku (kastaku)》之銘言: : 小弟任職於某新創公司, : 近日不太認可公司政策走向和經營方式, : 興起了想離職的念頭。 : 當初現金入股時的契約有明定以下條件(僅相關部份羅列) : 「若於本次認股後兩年內離職,本次認股股權須照本次認股單價售回xxx公司,認股人不得? : 「認股權人同意若於兩年內離職,公司得逕依本合約申購條件,以認股原單價辦理回購股權 : 想請問各位大大,除了公司法規定外,這兩條內容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謝謝。 : 我希望離職同時也退股!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看起來原Po所任職的公司是非公開發行公司 所以直接看公司法就好 這2條契約約定是否有效 端看原Po是在何時跟公司簽約 如果是在去年(107年)10月31日以前簽的 當時的(舊)公司法仍不允許非公發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註:「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是指公司法給員工股票 但同時要求員工必須達成一定條件,例如原Po公司要求的2年在職期間 或是要求員工達成一定業績條件 否則員工不得轉讓股票,或公司有權收回股票) 所以雖然公司與原Po訂契約要求認股後未滿2年離職 公司有權收回、原Po有義務回售 但這契約約定違反(舊)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只允許公發公司發這種新股的強制規定 又原Po公司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原則上不得收回股份 (除非該股份為特別股、公司實施庫藏股 、股東於股東會反對公司的重大行為 、股東反對公司分割或合併 、或股東被宣告破產但還欠公司錢,直接拿股份抵債) 這時公司根本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可以買回股份 這時候這2條契約約定就會無效! 因此公司無權請求收回、原Po也無義務回售 不過並這不至於影響原Po持有股份的權利 頂多被認定為公司對原Po發行普通股而已 也不用擔心被公司告債務不履行 因為契約根本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而無效 如果契約是在去年(107年)11月1日以後簽的 新公司法第267條之1第11項已全面開放所有公司可以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所以像原Po任職的公司是非公發公司,也能對員工發行 但是 這時候契約還是無效的 因為原Po公司根本不是上市、上櫃、興櫃或其他公開發行公司 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的規定 非公發公司還是不能夠收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結果還是一樣的 但是要注意 無效的範圍只有針對「原Po有義務售回」、「公司有權買回」這部分 若還有其他權利的限制 例如一定期間不能夠轉讓、一定期間沒有投票權等 這些限制還是有效的喔 前篇有板友提到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募發準則)第60條之1 「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八項及本準則規定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發行人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 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關於公司 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或收買規定之限制。」 但是募發準則是證交法的子法規 證交法只適用本版所討論的公開發行公司 並不適用佔全台灣大多數公司數量的非公開發行公司 另外附帶一個公司法的小觀念 公司法雖然在法律分類是與民法一樣都是私法 是規範公司與股東、公司與內部人間的水平關係 但比起民法,公司法有很強的公益性 公司亂來會導致眾多股東及債權人受重傷 所以其實公司法有不少規定都是強制規定 尤其是關於新股發行的規定 公司無法透過契約排除 也沒辦法訂一些奇奇怪怪、違反公司法的約定 至於這個版原則上都是在討論上市櫃公司 公益性又更強烈 除了公司法之外 更是受到證券交易法及金管會法令、函釋的高度管制 但是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所以即使上市櫃公司受到一堆法令的限制 還是有很多高明的人可以玩弄於股掌間 結果受傷的都是我們這些散戶Q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157.1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ock/M.1575613890.A.037.html

32 則留言

※ 編輯: benjamin1313 (125.227.157.199 臺灣), 12/06/2019 14:33:28
※ 編輯: benjamin1313 (125.227.157.199 臺灣), 12/06/2019 14:34:56
※ 編輯: benjamin1313 (125.227.157.199 臺灣), 12/06/2019 14:37:14

spirit119, 1F

vic305, 2F
長知識

chien703, 3F

vul3ai, 4F
小弟有疑問,108年不是今年嗎?

yauger, 5F

s800525, 6F
去年應該是107年吧XD
感謝提醒!

lbjstar, 7F
專業推

kastaku, 8F
謝謝b大詳盡的回覆,我是在2018/11前完成契約流程,

kastaku, 9F
契約抬頭是「員工認股契約書」,整份合約內容及流程

kastaku, 10F
有問題,主張合約作廢有可能嗎?還是說我等於被套牢

kastaku, 11F
了呢?
就算契約中有這2條違反公司法而無效 整個契約也不會因此全部無效 只有那2條無效而已 頂多被解釋成普通股,而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另外針對如果是去年11月以後簽的情況 我有把內文修改了一下 因為經濟部在今年10月發布了一個函釋 表示非公發公司所發行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還是不能夠買回 所以無論契約是什麼時候簽的 契約那2條有關「員工有義務售回」、「公司有權買回」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也就表示無論如何你都沒有售回公司的義務 但同時你也沒辦法請求公司買回 因為公司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去買

alog, 12F
專業推
※ 編輯: benjamin1313 (114.44.3.225 臺灣), 12/06/2019 22:24:04
※ 編輯: benjamin1313 (114.44.3.225 臺灣), 12/06/2019 22:27:11

benjamin1313, 13F
另外建議原Po也要注意你拿的股票是不是特別股

benjamin1313, 14F
如果是特別股的話,本篇討論請直接忽視XD

benjamin1313, 15F
因為公司本來就可以在特別股的發行條件中

benjamin1313, 16F
訂定公司有權利收回的條件

benjamin1313, 17F
如果是特別股,契約這樣訂就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IanLi, 18F
這篇要是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才適用,若是認股權或是

IanLi, 19F
另外約定以股份當做報酬,還有得討論。

benjamin1313, 20F
不過原Po已經是實際取得股份了,只要拿的不是特別股

benjamin1313, 21F
,無論公司發行何種普通股,依照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

benjamin1313, 22F
,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買回

Petrovsky, 23F
推專業

kastaku, 24F
謝謝回覆。紙本股票上面印的是普通股,但合約內並未

kastaku, 25F
註明是普通股或特別股,依據合約內容明顯是應該發行

kastaku, 26F
特別股?我能因此主張要求公司換發特別股嗎?(非上

kastaku, 27F
市櫃且非公開發行)

kastaku, 28F
普通股就只能夠看是否有人願意承購我的股權了嗎?因

kastaku, 29F
公司法並不允許買回普通股的部份。

benjamin1313, 30F
契約沒特別寫,看來就是普通股,如果沒有轉讓期間限

benjamin1313, 31F
制的話,你現在就可以找有意願的人買走

kastaku, 32F
謝謝b大解說,祝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