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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務] (basketballTW) 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釋疑

最新2023-11-05 23:17:00
留言103則留言,4人參與討論
推噓13 ( 13090 )
[Ⅰ] 建議對象:(請於下一行說明看板名稱及板主代號) basketballTW/NanashiMumei basketballTW/Pash97143 basketballTW/ZIDENS [Ⅱ] 建議案之主張:(請於下一行以一句話簡要說明) 板規釋疑 [Ⅲ] 建議理由及說明(請於下一行進行陳述) 板主您好,針對basketballTW板規「影射不當行為」,個人認有釋疑的必要,也想請問程 序上是否應先公告水桶再執行水桶,先說聲處理板務辛苦了。 範例原文先附上:https://reurl.cc/4Wval3,而板規2-2是「本板討論請勿對板友、球員 、球隊、裁判、記者以及公眾人物做謾罵侮辱(含國罵)、不雅字眼、不雅暱稱和影射不當 行為,勿蓄意改名及詆毀,暗喻字眼亦同。」。在範例這件所用的板規應該是禁止對裁判 影射不當行為。 依NanashiMumei板主於basketballTW板水桶公告下的說明(謝謝說明),該文違反板規2-2 是因內容為裁判兼職、裁判誤判很多,#有點意思,又不明說到底要說什麼。因突然舊帳 重翻,沒有明說主旨,再加上下面推文繼續模糊不清,故板主認為是影射。 我稍微查了一下法院判決,認為有幾個問題: 一、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是處理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 參考這兩則判決: 1、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9RLrlv)意旨:「按事 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 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 2、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8NL3kb)意旨:「事實 陳述有所謂真實與否的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為涉及個人主觀評價的表現 ,即無所謂真實與否之問題。…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至於針對特定事項,依個 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另被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 其名譽,並不在誹謗罪之處罰範圍。而未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之侮辱罪,其言論即屬意見 表達或對人之評論,對於名譽權之侵害相對較小,更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 適用到範例文,該文可分4部分,第1是貼裁判本人的FB貼文、第2是貼P+裁判報告,第3是 作者寫「鋼鐵人得利2次;國王得利4次;裁判#66彭士軒5次誤/漏判(富邦業務?),第4 是作者接著寫「現在看是不是#有點意思」。第1~第3都是事實陳述,且是依據具可信度的 佐證資料所言,第4部分,也就是爭議所在,被認定是事實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因兩者 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評判及原則,希望就這件範例及通案的標準獲得釋疑。 二、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如何認定? 再參考這兩則判決: 1、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https://reurl.cc/z64evk)意旨:「侵害名 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 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 2、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https://reurl.cc/r641xO)意旨:「若並 無該事實存在,或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陳述或評論之事實存在,卻藉由影射、隱喻方式, 使人產生該事實可能存在之誤認,進而對該事實相關人員之品德、操守產生質疑,則此種 作為,難謂對於遭影射、隱喻之人員名譽無何侵害,自難謂言論自由之正當化理由。」 對於「影射」,這兩則判決做出進一步解釋,或許值得參考: 「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 「無該事實存在,或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所陳述或評論之事實存在,卻藉由影射、隱喻方式 ,使人產生該事實可能存在之誤認,進而對該事實相關人員之品德、操守產生質疑」 放在範例案,「現在看是不是#有點意思」,字裡行間之意義作了什麼影射?或使人產生 什麼事實可能存在之誤認?如何推導得出?希望就這件範例及通案的標準獲得釋疑。 以上,感謝撥冗處理。特別是我不想在期中考期間讓板主為難,但言論自由是基本權利, 可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釋字第 509號解釋參照),因此必須提出,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0.24.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P1_Basket/M.1699094745.A.A7B.html

103 則留言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24.160 臺灣), 11/04/2023 18:52:28

ZIDENS, 1F
阿~我還在請假中 沒辦法完整閱讀論述 抱歉
咦 Z板請假? 怎麼了?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24.160 臺灣), 11/04/2023 18:56:50

ZIDENS, 2F
手術康復期中 大量缺血
Z板 保重身體啊! 祝您早日康復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24.160 臺灣), 11/04/2023 19:31:07

Pash97143, 3F
原文提及裁判主職 一場比賽的裁判報告沒問題

Pash97143, 4F
但後面寫了改為裁判誤判次數 有提及富邦業務 最後

Pash97143, 5F
問是不是有點意思本來我就會覺得算是影射了 而該發

Pash97143, 6F
文者又在敏感時刻發文 我認為2-2影射沒有問題

beautydots, 7F
請問影射什麼呢?

beautydots, 8F
板主覺得「現在看是不是#有點意思」是原作者做事實

beautydots, 9F
陳述還是意見表達呢?

Pash97143, 10F
我覺得他影射裁判因為富邦業務的身分而製造錯誤判

Pash97143, 11F
P板並未說明如何推導得出文章影射不當行為(通案性的規則)及本案如何運用該規則判定 違反板規。 如上所述,我把該文分為4部分 第1附FB貼文佐證某裁判職業,可見其係富邦業務員兼職 第2附該裁判誤判多的一份裁判報告(*非富邦的比賽) 第3綜合1和第2,原作者指出裁判有誤判多且利益衝突未迴避情形 第4引P+口號,說「現在看是不是#有點意思」 P板說這是影射裁判因為富邦業務身分而製造錯誤判決,但原作者所舉第2部分並不是富邦 的比賽,如何推導得出這樣的影射? 這位裁判是富邦業務員,先前板上曾討論過,但PLG沒有回應過這件事,我更關心的是, PLG也沒有訂出裁判迴避的規範。在這個監督力道加大的現在,希望大家再看看這件事, 因為它涉及聯盟未規範裁判迴避利益衝突、未促進裁判降低誤判率等事,為什麼朝影射不 當行為方向認定違規呢? 同於這篇回Z板說明,因推文難以排版。 程序部分,站規有以下規定: https://imgur.com/ZJPwY8n.jpg
[板務] (basketballTW) 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釋疑
違規行為之處分經公告方生效力,請問怎解? 實體部分,Z板說第一點-時間點的問題,恕我最最無法認同。 言論自由應包含何時發表言論,特定時間點不得發表爭議言論,這很像戒嚴(戒嚴也有程 序如發布戒嚴令) 。 所以,這是我主要想釋疑的一點,可以因時間點敏感就認定落入板規影射不當行為嗎?如 果這樣要不要先在板上發戒嚴令呢? Z板說的第二點看來是把原文的「有點意思」認定具影射意味了,但「有點意思」是PLG口 號,用PLG口號作結,我解讀為對PLG聯盟喊話,喊的是聯盟至今未訂出裁判迴避的規範, 到現在打完三季,裁判誤判多的也還是誤判多。為什麼這不是合理討論呢? Z板說的第三點跟第一點有一點類似的地方是,像是在說沒有之前的討論脈絡,為什麼在 這個時間點跑出這一篇?但如我第一點想說的,這是發表言論的必備要件嗎?如同先前t1 鬥毆事件,板上時不時就有熱心大大提醒,閻家驊和林玠禾的理事職位,t1處理了嗎?這 篇不也類似嗎?PLG的裁判迴避規範,PLG處理了嗎? 以上,是我對板規2-2影射不當行為標準及應用的疑惑,謝謝板主!
※ 編輯: beautydots (111.240.24.160 臺灣), 11/05/2023 10:53:14

ZIDENS, 12F
實務上水桶系統不可能達成先公告再水桶

ZIDENS, 13F
所謂效力要如何解釋要請站方說明 不是板務內容

ZIDENS, 14F
然後後續的部分 所以我說兩方思考基準點不同

ZIDENS, 15F
並非特定時間點不得發表爭議言論

ZIDENS, 16F
在板務角度看來是利用敏感時間點引人聯想且刻意不做

ZIDENS, 17F
完整說明 就是意圖影射

ZIDENS, 18F
問題不是出在「這個時候不能講到裁判」

ZIDENS, 19F
而是「這個時候提裁判但我又不講他怎麼了你們猜猜」

ZIDENS, 20F
的這個行為 一昧在"言論"上做討論雙方不會有結果

ZIDENS, 21F
因為立基點就不同

ZIDENS, 22F
如果回應文章所言 在我個人立場上若他是明確指責誤

ZIDENS, 23F
判一事或聯盟未處理一事對我而言都是能接受的

ZIDENS, 24F
*沒有果==

ZIDENS, 25F
但列出誤判 要大家自己想想 明顯不是這麼一回事

ZIDENS, 26F
這種事情大家心照不宣 與其執著言論上的「我沒有說

ZIDENS, 27F
」大可直接說的明明白白不是嗎?

beautydots, 28F
我看過相關判決的想法是影射要有影射事實,若連影

beautydots, 29F
射什麼事都不確定,怎能論影射。一段言論可以說很

beautydots, 30F
尖酸刻薄、讓人恨得牙癢癢,但那跟影射還有一段距

beautydots, 31F
離。板主說的「利用」敏感時間點、「刻意」不做完

beautydots, 32F
整說明,帶有主觀看法;寫的模模糊糊也不是違規的

beautydots, 33F
行為(板規沒有言論不可模糊的禁止事項),若板規2-2

beautydots, 34F
憑靠主觀臆測模糊判斷,裁量不會超出板規授權嗎?

ZIDENS, 35F
板規裁量本來就是板主自由心證喔

ZIDENS, 36F
說穿了PTT和鄉民只是民事關係而已

ZIDENS, 37F
你的觀點依舊是在言論上 而板務方觀點是在行為上

ZIDENS, 38F
這不會有交集的

beautydots, 39F
程序面的問題,看了覺得有點疑惑,不是應該是板主

beautydots, 97F
我大概知道您的意思,雖然不完全認同,尤其是影射

beautydots, 98F
的成立範圍部分。這篇一些判決希望提供給板主們參

beautydots, 99F
考,希望您們可以思考酸言酸語、討人厭的討論和影

beautydots, 100F
射的距離,在判斷當下謹慎而為,謝謝。

NanashiMumei, 101F
我後來還有在水桶公告下補幾句 你應該也有看到

NanashiMumei, 102F
對我來說 有提到"現在"就不能把任何時間當一樣標准

NanashiMumei, 103F